保定市
市政府办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3/08/21 1.8k 阅读 449 点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保市政办〔2013〕16号

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8月20日

保定市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促进城市建设

协调发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影响评价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以及住建部规定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保定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为依据。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影响评价

的组织、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公安、交通、公用事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审阶段进行。经评审合格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作为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重要公共设施及重点区域应在选址阶段同步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审阶段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一)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启用阈值范围

1、古城区:住宅项目的启动阈值为3万平方米,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的启动阈值为1万平方米。

2、中心区:住宅项目的启动阈值为5万平方米,商业、服

务、办公类项目的启动阈值为2万平方米。

3、缓冲区:住宅项目的启动阈值为10万平方米,商业、服

务、办公类项目的启动阈值为2万平方米。

4、其他地区:住宅项目的启动阈值为15万平方米,商业、

服务、办公类项目的启动阈值为5万平方米。

古城区、中心区、缓冲区和其他地区的划分方式以《保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为准。

(二)场馆与园林和医疗类建设项目的启用阈值: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超过100个。

(三)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

(四)公路客货运场站、铁路客货运场站、物流中心、公交枢纽站、机场、加油(汽)站、停车泊位大于100个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等大型交通设施项目。

(五)对城市交通有重要影响的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

(六)混合类建设项目(使用功能包含两种及以上建设项目)的启动阈值:其总建筑面积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七)对容积率进行提高的建设项目。

(八)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的所有工业项目。

(九)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规划设计方案报审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与设计方案同时报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在进行方案评审的同时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论证。经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申报单位重新修正,完善评价报告及设计方案。

第九条  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审阶段交通影响评价费用由报审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建设单位负责,重要公共设施及重点区域的交通影响评价费用由组织编制单位负责。

第十条  承担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城市规划甲级或具备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以上资质,其资质和业绩需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改善建设项目周边交通环境的配套建设应当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改善交通的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