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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保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20/06/04 8.1k 阅读 64 点赞

  《 保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解 读

     http://www.baoding.gov.cn/zwgknr-888888702-235744.html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的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促进所出资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所出资企业在境内外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投资额是指所出资企业在项目总投资额中按股权比例确定的投资额。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三)重点发展主业和相关配套产业,积极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符合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充分进行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五)投资规模与所出资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额1000万元或本企业注册资本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境外投资项目,须上报市国资委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可实施。

    市国资委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投资管理制度,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投资额1000万元或企业注册资本以下的一般投资项目,由所出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自主决策。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上报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额及效益分析、主要风险点及防控措施、项目实施进度及关键时间节点等;

   (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等有关决策文件,;

   (三)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的申报及核准程序如下:

   (一)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申报材料上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有关职能处室对企业投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三)预审完成后,市国资委有关职能处室拟定预审意见,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特别重大项目报市政府批准。

   (四)企业申报资料齐备后,市国资委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相关职责;

   (四)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五)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六)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七)对子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筛选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深入进行市场、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坚持与其他股东同步出资、同股同权的原则,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等程序。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自主决策的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形成决策文件。具有表决权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当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建立投资后评价制度,对全面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年内的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进行客观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并于专项报告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通过开展后评价,完善自身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提升投资管理水平,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企业负责投资后评价的部门原则上应与具体负责投资项目实施的部门分开。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须强化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一)严禁对国家、省、市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进行投资;

   (二)严禁超越自身管控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

   (三)严禁超越财务承受能力的举债投资;

   (四)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

   (五)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六)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监管;

   (七)严禁对投机性、高风险金融类产品投资,严格控制委托理财、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八)严禁非房地产业务企业新购土地开展商业性房地产项目投资;

   (九)境内投资项目预期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境外投资项目预期收益原则上不低于投资所在国(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

   (十)严禁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十一)严禁对承担无限责任的境外项目投资;

   (十二)严禁对单项投资额大于净资产50%的境外项目投资;

   (十三)严禁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十四)严禁开展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十五)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市国资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国资委2015年印发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保国资字〔2015〕107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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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