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保定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保定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各界积极建言献策。
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反馈至邮件:wyc3090025@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公共收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电话:0312-3090025
征集日期:2025年8月22日—2025年9月21日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2日
保定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以下简称公共收益)的管理,维护住宅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第二章 公共收益的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住宅小区的围墙、小区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得的经营收入;
(二)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停放车辆收取的场地使用费;
(三)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收取的进场费;
(四)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
(五)公共收益利息收入;
(六)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
(七)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
第三章 职责分工及管理主体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公共收益管理相关政策,并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收益管理政策,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加强对公共收益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展公共收益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规范公共收益管理行为,调处公共收益纠纷。
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作为该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人。
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管理人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公共收益,接受居(村)民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为管理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当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接受业主和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公共收益的管理
第九条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中作出约定。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自行经营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
第十条住宅小区共有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的,委托经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经营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任期。
第十一条公共收益应当专户储存、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不得伪造、隐匿、故意销毁公共收益相关会计资料。
第六章 公共收益的使用
第十二条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费用;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聘用专职人员薪酬或者补贴等费用;
3.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鉴定、财务审计、招标代理等费用;
4.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等合法支出;
5.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费用。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不得在公共收益中列支;已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不得在公共收益中重复列支。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公共收益应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使用。未约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公共收益使用方案,公共收益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业主公共收益资金用途、预算、项目实施时间安排、监督方式以及是否需要审计审价等内容。公共收益使用方案报告居(村)民委员会后,提交全体或相关业主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
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的约定使用。未约定的,由公共收益管理人制定公共收益使用方案,提交全体或相关业主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公共收益事项的,应当明确授权使用的情形、条件、额度和程序。
第七章 公共收益的公示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签订公共收益经营管理合同或者协议的,应当在签订之日起7日内,在住宅小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十五条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每半年将使用情况、费用明细等公共收益收支资料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30日。
业主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接受业主查询。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等工作加大对公共收益监管力度,对物业服务
人不按规定管理、使用、公示、移交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置,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涉嫌经济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加强对辖区内公共收益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定期开展检查,督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规范公共收益的管理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据不改正的,问题线索、相关证据及时移交至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出台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征求意见表
文件名称
保定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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