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保市府办146号
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营造布局合理、强度适中、配套齐全、空间舒适的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区居住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5月30日起,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申请规划条件的,居住用地容积率按上限小于2.8、下限大于1.0控制,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容积率按上限小于4.5控制。
二、对2013年5月30日以前出具规划条件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在规定有效期内(含已同意延期的)仍可作为土地使用或出让的有效依据;但有效期到期(含已同意延期的)或截至2013年12月31日仍未使用或出让的地块,原规划条件废止,市规划局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提出规划条件。
三、已出让土地的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须调整的,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四、已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或市政府审批修规的,按原审批规划执行。市政府议定事项涉及的遗留问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对违法违规项目所涉容积率指标,按照市政府清违领导小组确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