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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本级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有关养老和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

2011/09/29 1.2w 阅读 513 点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本级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有关养老和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 

〔2011〕保市府办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保部队,驻保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暂行)的通知》(冀政办〔2010〕37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函〔2011〕5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市本级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的养老和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

(二)财政性资金定额、定项补助事业单位;

(三)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

(四)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流动人员;

(五)驻保部队事业单位、驻保中(省)直事业单位。

二、实施标准

从2011年10月起,各参保事业单位养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养老金发放标准均按实施绩效工资后的新标准执行。

(一)纳入缴费基数。在职人员以实施绩效工资后的工资总额为新基数缴纳养老、工伤保险费。

(二)调整养老金待遇标准。退(离)休、退职人员补贴按新标准发放并纳入缴费基数。

(三)保险费的补缴和养老金的补发。在职人员养老保险新缴费基数与原缴费基数差的补缴、退(离)休和退职人员补贴新标准与原标准差的补发,按照“谁缴费,谁享受”的原则从实施绩效工资之月起同步实施。

三、实施时间

各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时间按以下文件执行:

(一)义务教育学校按保定市人事局、保定市财政局、保定市教育局《关于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通知》(保人发〔2009〕44号)文件执行;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定市财政局、保定市卫生局、保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的通知》(保人社发〔2010〕40号)文件执行;

(三)除义务教育学校之外的其他市直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按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暂行)〉的通知》(保人社发〔2011〕1号)执行;

(四)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函〔2011〕50号)执行。

各县(市、区)、开发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养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工作按照冀政办〔2010〕37号、冀人社函〔2011〕5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落实,亦可参照本通知实施。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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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