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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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设执法工作的通知

2016/07/28 1.9w 阅读 355 点赞

保政办函〔2016〕90号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整治主城区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管理水平,通知如下: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区国土、城管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查处,对拒不停工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联合执法,市国土、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督查。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属违法建设行为,由区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

三、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审批规划建设的项目,属违法建设行为,以及过期的临时建筑,由市规划局依法查处。

四、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属违法施工行为,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五、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销售住房,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房多卖”的,属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行为,由市公安局依法立案查处。

六、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进行销售的,属违法预售行为,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七、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按规定实行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市物价局依法查处。

八、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未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前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依法查处;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后,进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程序,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九、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区国土、规划部门按各自职责查处,对拒不停工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联合执法,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指导、督查。

十、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售楼部、咨询中心、接待中心等临时建筑物,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依法查封或拆除。

十一、在住宅小区内私建车库、车位、小房、接建、扩建等行为,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依法拆除,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小区物业单位做好日常管理;在城市道路两侧私自接建、搭建、架设等行为,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依法拆除,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考核。

十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报社、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发布的房地产违法广告,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十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

十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营业执照、代理不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不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销售无正规房产手续的二手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依法查处。

十五、供水、供电部门为建设项目提供服务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不予接水、接电。同时,密切配合违法建设执法工作,在接到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区政府(管委会)停水停电通知后,立即无条件停水、停电。

十六、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区政府(管委会)查处违法建设的指导监督,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十七、徐水、清苑、满城区参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8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8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