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保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政策解读
保政办函〔201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政策性兜底保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幅度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360元/年·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0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4380元/年·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650元/月·人。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照料护理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照料护理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本地保障标准,相应提高人均补差金额。
二、资金来源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按照全市要求,抓紧做好标准确定和困难群众调查摸底工作,做好低保与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到精准核查、精准识别、精准认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体系,统筹使用历年结余资金和预算安排的资金,确保正常发放。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发放时间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调增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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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