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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2/10/08 3.2k 阅读 101 点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保市政办〔2012〕13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8日

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科学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号)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四大类。

(一)办公用房。包括:新建、改造、扩建和购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外部装修、内部装修。

(二)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面包车。

(三)办公设备。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空调,办公家俱,其他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

(四)专用设备。包括:医疗器械,教学仪器设备,体育训练器材,文化文艺专用设备,生产、服务专用车辆和设备,抢险救灾专用设备和物资,图书文物及陈列品,无形资产,其他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专用设备。

二、国有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1、年初列入政府预算和部门综合预算的国有资产配置资金。2、预算执行中追加的用于国有资产配置资金。3、年度部门预算经费结余中用于国有资产配置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上级补助(包括通过上级财政下达的专款和上级部门直接拨付的资金)中用于国有资产配置的资金。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作为非税收入,统一上缴市财政。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原则上统一用于国有资产配置。

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有明确规定用途的,按有关规定使用。

(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作为非税收入,统一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按现行政策提取重点建设资本金、帮困再就业资金、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等各项资金后,剩余部分市财政集中50%,统一用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三、国有资产配置的审批运行程序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配置的原则,未经市财政部门按标准审核、按程序报批,不得列入预算,不得组织政府采购、办理经费拨款。

(一)调剂配置。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各单位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的资产,由市财政统一进行调剂。具体程序是:

1、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填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计划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2、市财政局依据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制定调剂方案,确定调出单位,提出调剂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3、根据按程序报批的资产调剂意见,资产调入单位填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单》,调入、调出单位办理资产过户手续。

(二)购置配置。

1、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的编制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的编制,由各单位根据现有资产存量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下年度资产购置计划,说明资产购置的理由和依据,填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计划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根据《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各单位现有国有资产存量、质量和结构等情况进行审核,拟定资产配置预算,列入部门预算草案。

(3)市财政将列入部门预算草案的资产购置预算,连同政府预算草案、部门综合预算草案一同报市政府、市人大审批。

2、资产配置预算的追加

(1)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或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临时配置资产、追加预算的,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列明资产购置的品目、型号、数量和事由,填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计划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2)市财政局根据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资产存量情况,按照调剂优先的原则,首先调剂解决;不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追加资产购置预算的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3)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资产,待临时工作完成后,所购资产交回市财政统一管理。

3、上级补助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上级补助资金购置国有资产,必须符合上级确定的资金使用用途。具体程序是:

(1)单位根据上级补助资金的使用用途,提出购置国有资产的申请,填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计划表》,附报上级有关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根据上级补助资金的用途、资产配置相关政策要求、单位现有资产状况等进行审核,提出配置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4、资产配置预算的执行

(1)市财政依据按程序批准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下达或追加部门(单位)资产购置经费预算指标。

(2)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时,按市财政年初批复下达或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产购置预算,填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经费支出申请表》,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提交市财政局组织招标采购,办理经费拨款。

(3)各行政事业单位、市财政局依据国有资产购置结果办理资产登记。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