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收费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以及《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2017〕96号)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收费项目包括:交易服务费、标的勘察费和顾问服务费等。
交易服务费指交易中心为出、受让方提供项目审核登记、项目推介、洽谈撮合、受让登记、交易组织、资金结算等交易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其中交易服务费包括协议方式服务费和竞价方式服务费。
协议方式服务费是指在交易中心内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竞价方式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及其他竞价方式)成交的项目,交易主体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标的勘察费指为了向意向受让方提供更好的了解标的实情服务,由交易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引领意向受让人对交易标的进行实地勘察介绍所产生的费用。
顾问服务费指为交易主体提供项目咨询、项目可行性分析、财务顾问、法律咨询、投融资咨询、资产评估、招标代理、拍卖等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二条 协议方式服务费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向成交的出、受让方双向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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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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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含)以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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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至100(含)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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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至1000(含)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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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上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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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笔交易最低收费标准为200元。 | |
第三条 竞价方式服务费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向成交的出、受让方双向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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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万元)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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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含)以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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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至5000(含)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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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至10000(含)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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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以上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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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笔交易最低收费标准为200元。 | |
第四条 标的勘察费每次100-300元,多次实地勘察可多次收取,具体根据项目情况在公告中明示。
第五条 顾问服务费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关行业收费标准已做出明确规定的,要执行其行业收费标准。
第六条 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收费标准可参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冀价经费字(2002)43号)。
第七条 交易中心对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证认定的基层经济性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和标的勘查费。
第八条 服务费以外的合理费用支出,由相关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
第十条 交易服务费可以从交易保证金或合同价款中一次性支付,或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