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政办函〔2017〕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行政机关第一批取消和调整涉及群众办事的证明材料清单》和《保定市行政机关收取社区(村)负责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已经2017年10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好《保定市行政机关第一批取消和调整涉及群众办事的证明材料清单》落实工作。对于取消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于调整的证明材料,涉及的单位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的建设,制定具体工作流程,提质提效,为办事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好《保定市行政机关收取社区(村)负责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落实工作,规范各级行政机关收取社区(村)开具的事项,方便群众办事、减轻社区(村)工作压力。
三、以上两个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出台、修改或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实行动态管理。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4日
保定市行政机关第一批取消和调整涉及群众办事的证明材料清单
|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主管单位 |
取消或调整 |
替代方式 |
1 |
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许可 |
市卫计委 |
取消 |
|
|
2 |
同意接收档案证明 |
非教育系统的人才服务机构同意接收师范类毕业生档案证明 |
市教育局 |
取消 |
|
|
3 |
支取公积金证明 |
职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取消 |
|
|
4 |
单位或职工信息变更证明 |
单位或职工变更公积金信息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取消 |
|
|
5 |
借用单位举办展览的证明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市文广新局 |
取消 |
|
|
6 |
内容涉及著作权的须有版权证明材料 |
除宗教内容的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 |
市文广新局 |
取消 |
|
|
7 |
主要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明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立审批 |
市农业局 |
取消 |
|
|
8 |
化验室人员资质证明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立审批 |
市农业局 |
取消 |
|
|
9 |
网上学历认证 |
公开招聘资格审核及考核 |
市人社局 |
取消 |
|
|
10 |
有无犯罪证明 |
公开招聘资格审核及考核 |
市人社局 |
取消 |
|
| 11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初审意见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市环保局 |
取消 |
|
|
12 |
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
市人社局 |
调整 |
执业执照替代 |
|
13 |
居民身份变更登记表和单位证明 |
变更养老系统个人基本信息 |
市人社局 |
调整 |
身份证或档案替代 |
|
14 |
丢失声明 |
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 |
市人社局 |
调整 |
个人承诺 |
|
15 |
身体健康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市司法局 |
调整 |
个人承诺 |
|
16 |
公安部门出具的品行鉴定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市司法局 |
调整 |
个人承诺 |
|
17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市民政局 |
调整 |
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承诺 |
|
18 |
拟任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市民政局 |
调整 |
拟任负责人承诺 |
|
19 |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基金会成立登记 |
市民政局 |
调整 |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承诺 |
|
20 |
改变用途的具体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同意 |
市文广新局 |
调整 |
单位承诺和书面材料说明 |
|
21 |
遗失声明 |
补办学历证明书 |
市教育局 |
调整 |
办事群众书面承诺和说明 |
|
22 |
拟变更质量负责人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一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证明(变更)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变更 |
市场监督 管理局 |
调整 |
企业承诺声明 |
|
23 |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人的守法证明(核发)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变更 |
市场监督 管理局 |
调整 |
企业承诺+声明,加强事后监管 |
|
24 |
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经营情况的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审批 |
市住建局 |
调整 |
住建部门内部协查 |
|
25 |
不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证明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市住建局 |
调整 |
住建部门内部协查 |
|
26 |
校验期内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卫生政务部门处理情况登记表 |
医疗机构校验 |
市卫计委 |
调整 |
部门内部信息核验,医疗机构不再出具证明 |
|
27 |
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质认可 |
市交通局 |
调整 |
申请人员在窗口自助打印系自行打印 |
|
28 |
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许可 |
市交通局 |
调整 |
申请人员在窗口自助打印系自行打印 |
|
29 |
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
市交通局 |
调整 |
申请人员在窗口自助打印系自行打印 |
|
30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的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从业资格证核发 |
市交通局 |
调整 |
申请人员在窗口自助打印系自行打印 |
|
31 |
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市商务局 |
调整 |
部门间进行验证核查反馈 |
|
32 |
股东无销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证明 |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审核(初审) |
市商务局 |
调整 |
商务部门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查询 |
|
33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养老保险费补缴、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
市人社局 |
调整 |
部门间进行验证核查或授权网站查验 |
|
34 |
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资料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确认审批 |
市人社局 |
调整 |
部门间进行验证核查反馈 |
保定市行政机关收取社区(村)负责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
|
序号 |
证明类别 |
证明事项、内容或用途 |
|
1 |
居住类证明 |
流动人口在本村、本社区居住证明 |
|
2 |
村、社区居民居住情况、家庭关系等证明 | |
|
3 |
社保类证明 |
申请各类救助、补助、援助、公廉租房等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
|
4 |
享受社保待遇人员领取资格、健在等协查,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验证等各类证明 | |
|
5 |
涉学类证明 |
参加村、社区实践活动证明、申领奖学金、助学金等证明 |
|
6 |
政审类证明 |
入伍政审意见 |
|
7 |
入党政审证明 | |
|
8 |
收养类证明 |
为收养人出具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能力证明 |
|
9 |
为送养人出具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 |
|
10 |
司法证明 |
民事诉讼文书留置送达证明 |
|
11 |
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 | |
|
12 |
社区戒毒情况证明 | |
|
13 |
婚育类证明 |
一胎生育备案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资格核实 |
|
14 |
享受计生扶助政策的家庭基本情况核实 | |
|
15 |
婚姻关系属实结婚证补领证明 | |
|
16 |
权属类证明 |
村集体土地上村民自建房屋的产权证明 |
|
17 |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证明 | |
|
18 |
农村承包经营权变更事项证明 | |
|
19 |
其他 |
居民在家死亡证明 |
|
20 |
机动车灭失证明 | |
|
21 |
劳动部门要求开具的居民无工作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