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保政办发〔2015〕2号
有关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采石及加工等建材企业环境保护整治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6日
保定市采石及加工等建材企业环境保护、
整治标准(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对采石及加工等建材企业进行停产整治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整治标准。
一、集中开采区建设标准
(一)根据《保定市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保政办函〔2015〕14号)要求,按照“统一规划、优化布局、产业聚集、集中管理”的思路,以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资源供给为原则,设置集中开采区。
(二)集中开采区要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要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查意见进行建设。园区各项基础设施与入驻企业可同时审批、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三)所选集中开采区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以及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建于城市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南水北调总干渠划定的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距离村庄、河流、湖库、旅游景点等环境敏感区500米以上,距离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可视范围1000米以外。
(四)明确集中开采区边界,每个开采和加工点周边要设置灌乔木结合的防护林带。通往矿区和加工区以及开采区内的道路、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储存区等地面必须全部硬化,道路两侧、空闲地及企业周边必须绿化;采石场要采取必要的生态防护措施。
(五)集中开采区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并与市、县环保部门监控设施联网。
二、企业整改标准
(六)企业开采加工应实现一体化。相关县须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行业规模标准(整合后和集中开采区内的建筑石料<碎石>用矿设计生产规模不小于每年80万吨),实现规范开采、达标生产,依法排污。
(七)经整合后保留的采石及加工企业,必须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经有审批权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统筹规划开采区和加工区,开采区与加工区距离不小于爆破安全区的要求,实行就地开采,就地加工,缩短运输距离,减少环境影响的区域面积;企业必须合理设置开采系统,严禁随意开采,开采时要保湿喷淋,必要时使用雾炮抑制扬尘。
(九)加工企业必须划分原料区、成品区和道路界限,并及时清除撒落的物料;企业必须自备洒水车辆并对厂区、运输道路定时洒水,每天定时清扫除尘,保持道路干净整洁。
(十)采石及加工等建材企业必须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企业要严格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加强环境治理,改进现有生产工艺,实行全封闭、清洁型作业。
(十一)加工区要全封闭储存原料、产品、废料及副产品,不得露天堆存;采用封闭式设备输送原料至生产装置;原料破碎、筛分、磨粉工序等整个加工过程必须在封闭车间内进行,整个生产转换环节(料库、输送装置扬尘点等)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设施和喷淋降尘系统,厂房粉尘浓度要达到《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规定要求。
(十二)企业加工区必须建设仓库,产品入仓,销售外运必须在仓库内进行。其中石碴加工企业产品库房建设规模不小于长60米、宽60米、高8米,库房基础采用不低于1米的砖混或水泥结构,棚顶安装水雾喷淋装置。
(十三)原材料和成品要采用皮带运输或自配专用车辆运输,严密覆盖,石粉外运须使用专用罐车,防止物料扬撒,并建设车辆出入清洗池。
(十四)企业必须保证所有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无组织粉尘产生量,厂界外最高粉尘浓度≤1.0mg/m3;所有扬尘点配备集气收尘装置,除尘装置外排废气颗粒物浓度≤30mg/m3。
(十五)厂区内所有产尘点及污染治理设施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装置通过有关设施监控粉尘排放变化,且与集中开采区监控系统联网。
(十六)所有开采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边开采边治理,并按照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设计方案要求恢复植被生态,确保闭矿后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植被全部得到恢复治理。
(十七)所有开采加工企业必须在安全区域建设固定的办公用房和生活区,以保障职工的生活条件和正常的办公需要。
(十八)企业整治达到标准要申请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验收,在办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正式生产。
三、其它
(十九)本标准由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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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