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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2015/01/05 6.0k 阅读 471 点赞

〔2014〕保市府办2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 年12月30日

保定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

社会联动工作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整合我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力量,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救援力量密切协同的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办字〔2014〕24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灭火是指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承担的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应急救援是指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的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  组织指挥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较大以上火灾扑救和消防应急救援工作,健全组织机构,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安、民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安全监管、气象、通信、供电、公用事业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共同职责

1.健全本部门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完善联动工作制度和预案。

2.加强本部门联动力量的管理和训练,定期参加联动工作会议和演练。

3.接到命令后,指挥本部门联动力量迅速出动,按要求到达现场,受领并完成分配的处置任务。

(二)部门职责

1.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统筹制定完善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火灾扑救及消防应急救援的处置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根据现场处置需要,调集治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警种承担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及秩序维护等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保障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涉及纵火、暴力破坏活动的突发灾害事故,迅速到场控制现场,进行现场取证、案情调查及事故调查。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需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正确的措施处置,严密组织灭火及救援行动,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民政部门。负责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对紧急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4.环保部门。承担灾害和事故救援现场的环境监测工作;发生可能导致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火灾、突发灾害等事故后,为现场处置提供技术和专业人员支持;发生化危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后,为指挥部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化危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抢险救援任务完成后,协同消防部队对现场进行洗消和清理,清除环境危害隐患。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建筑专家对受灾害事故影响的建筑进行质量安全评估,根据需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处置现场所需物资的运输保障,组织协调因灾受损公路的抢修工作。

7.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调派相关专业队伍、专家、技术人员及救援装备为由火灾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火灾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协同各参战单位完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任务;参与由火灾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原因调查。

8.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急救及伤员的转运、治疗工作;在处置危险物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现场,为作战人员安全防护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9.气象部门。负责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信息收集工作;随时掌握重大气象变化情况,做好灾害气象的预警预报服务,及时向社会发布重大自然灾害时期的天气预报工作;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和重特大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时,向现场指挥部提供有关气象信息,为指挥部进行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参考。

10.通信部门。负责保障处置现场的通信畅通;配合保障应急救援现场通信畅通,优先传递各类应急救援指挥、调度信息。

11.供电部门。负责调派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和救援力量为处置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部署的现场断电、紧急供电等任务;承担城市电力基础设施维护、事故应急抢修;在可能引发电击事故的火灾、建筑倒塌、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随时排除险情,确保电力设施、设备安全;组织调度全市电力专业技术力量协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火灾事故或重特大抢险救援事故实施紧急处置;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

12.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供气、供水设施、市区道路的抢修工作。

第三章  联动工作制度

第五条  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报经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分析研究在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联动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

第六条  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的日常联络。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报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公安消防部门备案。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变更应及时报备案部门。

第七条  专家组制度。在应急管理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由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负责全面分析灾情、险情,确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指导救援力量科学、高效、安全的实施处置。

第八条  值班工作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制定日常值班制度,安排专人每日值班,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接到命令后,立即向本单位主管负责同志报告,按要求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协助救援。

第九条  定期演练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每年组织1至2次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合演练,提升协调联动能力。

第十条  应急救援工作督查制度。重要节日、重要活动、特殊季节,市应急指挥中心可以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工作督查实行委员带队负责制,可采取联合督查、分片包干督查和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应急工作督查等形式进行,主要对落实应急工作责任制以及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每次督查结束后,及时向督查对象通报,并上报市政府,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

第四章  联动响应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火灾与消防应急救援处置需要,视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的指挥部,统筹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相关联动单位要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按照指挥部的任务分工开展处置工作。

第五章  督导检查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级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及特殊时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

第十三条  指定成员单位带队负责督导检查,可采取联合督察、分片督导等形式进行,主要对落实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职责任务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督导检查结束后,由县级以上政府通报督导检查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