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市府办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质量兴市名牌兴企战略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30日
保定市质量兴市名牌兴企战略工作
考 核 办 法
第一条 为引导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质量兴省和名牌战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发展质量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及质量工作成效。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2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108分及以上)、B级(96分-107分)、C级(72分-95分)、D级(71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考核要点,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及质量工作主要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每年3月20日前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领导小组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市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市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D级的,当地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收紧或暂停对该县(市、区)、开发区各项质量奖项和政策支持的推荐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预期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约谈,必要时由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保定市质量兴市名牌兴企战略工作考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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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内容 |
序号 |
考核
指标 |
考核要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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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目标
(40分) |
1 |
产品质量量化指标 |
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 |
相关考核目标设置、统计方案、评价方法、评分标准、实施细则等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并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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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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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合格率(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三个环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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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点工业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产值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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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业类河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对本地工业增加值增长的贡献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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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质量量化指标 |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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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服务质量量化指标 |
游客满意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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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措施
(60分) |
8 |
质量宏观管理 |
质量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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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与运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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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发展战略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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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统计分析制度建立与开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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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投入机制运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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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准入及产业政策落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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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质量安全监管 |
质量监管能力和制度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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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冒伪劣及专项整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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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诚信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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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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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机制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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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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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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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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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质量基础建设 |
标准、计量、认证认可基础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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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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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检验检疫综合能力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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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人才队伍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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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 |
11 |
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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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成效
(20分) |
12 |
当年获得国家或省、市政府质量奖,国家或省知名品牌示范区、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名牌产品(服务)、优质产品、驰著名商标、质量效益型企业、建筑工程“鲁班奖”、优质工程等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