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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一亩泉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4/01/21 9.7k 阅读 350 点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一亩泉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保市政办〔2014〕4号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一亩泉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4年1月20日

保定市一亩泉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一亩泉水源区地下水水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等五部局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结合保定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亩泉水源保护区,是指在满城县和新市区境内的保定市饮用水源所有汲水井分布区及其补给区。

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内生活和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城市规划、水利、水文地质、卫生防疫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一亩泉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设置永久性标志。

一、一级保护区

以保定市自来水公司所设城市供水汲水井为中心,半径30--50米范围内。

二、二级保护区

(一)一亩泉水源区垂直渗漏区。北起北庄村——道口村一线,南至石家庄村一线,东起温屯村——相庄村——北奇村——南奇村——夏庄村——郄庄村一线,西至北庄村——西马村——中佃庄——后屯——大贾村——宋家屯——大固店一线,面积38.4平方公里。

(二)一亩泉水源地主要补给区。石井——玉山店(顺平县界)界河河道,以及大水系工程北伍侯入渗场。

三、准保护区

东部边界:以南奇乡贾庄、王庄、张庄、周庄、西黄村一线为界。

南部边界:以保定至顺平公路为界。

西部边界:以界河上游东土门、河南庄、石井、永安庄、尉公村至保顺公路为界。

北部边界:以大磨山、谒山至漕河为界。

第六条 各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和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地下水人工回灌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水源。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规定第六条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

(一)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二)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三)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四)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通过。

(五)禁止建设油库和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

(一)禁止新建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

(二)各类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三)禁止设置城镇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转运站。

(四)禁止使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农灌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三、准保护区

(一)禁止设置城镇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站,因特殊情况需设立转运站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渗措施。

(二)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必须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三)农灌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并合理使用化肥。

第八条 各级保护区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不用。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必须报环保部门批准。

第九条 因突发性事故对饮用水源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的,其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由环部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