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治理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机制、明确责任、强化举措、严肃奖惩,加大管理力度,实现合法、有序、清洁运输效果,全面提升市区环境卫生水平。
二、职能分工
(一)三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是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垃圾核准、运输、处置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对未经核准的非法运输、随意倾倒垃圾和扬撒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交办所在区查处并督办落实,所在区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反馈。
(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暴力抗法和随意倾倒垃圾、扬撒遗漏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采取敲诈、威胁等手段强揽建筑垃圾清运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住建部门负责规范施工工地出入口管理,防止运输车辆带泥上路。
(五)工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并加强监督管理。
(六)交通部门负责严格颁发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七)规划、环保、国土、财政、行政服务中心、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所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三、工作措施
(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
1、建筑垃圾运输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由三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通过招标方式产生,进行总量控制,有效期为1年。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运输企业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2)承运车辆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并具有与注册企业隶属关系证明;(3)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和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2、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严格执行“九必须”。(1)运输车辆外观必须保持干净,车上附着的泥土要及时清除,掉漆部位要及时补漆。(2)驾驶室门上必须喷有企业名称,车后放大号要清晰。(3)运输车辆必须密闭加盖完好。(4)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5)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清运。(6)运输车辆离开工地时必须冲洗干净,确保不带泥上路。(7)装载渣土适量,以密闭不漏为标准。不带后挡盖的只能装载至平槽,如高出车邦,必须有后挡盖。(8)运输车辆必须控制好车速,不能超过各路段限速,特别是路面颠簸、积土地段,要减速慢行,避免造成撒落和扬尘。(9)渣土倾倒完后必须对车辆进行清扫和车轮处理,防止扬尘和带泥上路。
3、运输企业实行准入和退出动态考核机制。运输企业实行违规记录“黑名单”制度,对企业违规行为视情节处以警告、暂停营运资格直至取消入围资格等。
运输企业违反“九必须”行为时,当场予以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将违规行为进行记录。整改不到位和违规记录达到两次的,暂停运输企业营运资格。
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运输入围资格,不得参与下一年度投标工作:(1)被两次暂停营运资格的;(2)用非正当手段获得运输核准证件的;(3)组织和雇用无牌无证车参与建筑垃圾运输的;(4)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5)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紧急清运任务时,运输企业不服从主管部门统一调度和管理的。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三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入驻保定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
2、建筑垃圾所在辖区负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3、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公司或个人负责申报,严禁中介机构及运输企业代行办理。申报单位同时负责监督运输企业按规定要求运输,并承担带泥上路及途中撒落的清理责任。
4、申报材料:(1)保定市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2)申报单位与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迁相关证明材料、总平面图;(4)经核准的运输企业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5、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前,运输企业要签订遵守“九必须”承诺。
6、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查处力度。
1、建筑垃圾运输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批准确定的时间、线路、地点清运消纳,禁行路段应到市交警部门提前办理市区通行证后方可上路。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核定运载质量,严禁超载。
3、已过期运输车辆必须强制报废。
(四)建筑垃圾消纳处置
1、三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选用各自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2、建设开发单位自行选取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必须经三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3、建筑垃圾运输必须按指定路线倾倒至指定的消纳场所,运输管理单位通过GPS监控系统进行全程监控。
4、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必须具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运输消纳过程中必须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存放的建筑垃圾必须覆盖。
5、逐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力求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各有关部门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细化工作措施,务必求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市高度,密切配合,多措并举,齐抓共管,形成建筑垃圾管理合力,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拖拉推诿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广泛宣传,加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引导作用,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
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