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商务局等9部门关于保定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保市府办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商务局、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保定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保 定 市 商 务 局
保 定 市 工 信 局
保 定 市 财 政 局
保 定 市 环 保 局
保 定 市 农 业 局
保 定 市 卫 生 局
保 定 市 工 商 局
保 定 市 质 监 局
保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保定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规范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秩序,提高我市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商务部等国家九部(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和《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冀商屠管字〔201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201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市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核清理工作。通过审核清理,坚决取缔违规屠宰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清理不符合规划和达不到标准的生猪屠宰企业,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坚决制止将不达标定点屠宰厂违法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的行为,所有县城以上城区一律不得设立小型屠宰点,已设立的一律在2012年6月底前取消,确保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或省《生猪定点屠宰点审核清理标准》规定的条件。
二、审核清理范围及工作分工
(一)审核清理范围
对已在2008年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实施后,经审核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进行复核;对已建成并已列入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的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审核(上述企业简称审核范围内企业);对规划外和规划内不符合要求的生猪屠宰企业进行清理。
(二)工作分工
审核清理工作在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商务局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市商务局:负责对全市审核范围内企业的现有条件和生产情况进行审查;组织农业(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审核清理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或取消审核清理范围内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查处无定点屠宰资格屠宰生猪行为。
2、市农业局(畜牧水产局):负责对全市审核范围内企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查处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屠宰生猪行为。
3、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全市审核范围内企业的环保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符合环保要求证明;查处生猪屠宰企业违规排放污水、污物行为。
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根据市商务局的通知,对全市已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屠宰企业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查处肉食品加工、餐饮环节使用未经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行为。
6、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负责对全市已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屠宰企业,停止拨付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不再对其进行项目扶持和政策倾斜。
三、工作程序
各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按照法定的准入条件、标准、程序和时限,采取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生猪屠宰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审核:
(一)市商务局向市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和市环保局提交全市审核范围内企业名单。对未经省商务厅批准符合规划而未批先建的,不予审核并不受理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申请。
(二)市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市环保局对审核范围内企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函告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依据农业(畜牧)、环保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认定审核范围内企业是否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条件。对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条件的,书面审核由县(市)商务局审查并上报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自查表》或《小型屠宰点自查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或《小型屠宰点审核换证申请书》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或《小型屠宰点资格审核表》等材料。
(四)对通过书面审查的企业,由市商务局组织农业(畜牧)、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同时填写《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或《小型屠宰点资格审核表》,并根据现场考察情况,按以下原则进行:
1、对通过现场考察的,报请市政府批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发放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对已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不再重复向市政府报批定点屠宰资格。
2、对因屠宰条件不达标而未通过现场考察,但已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先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限(最后期限不超过6月30日),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并收回相关定点屠宰证、章、牌;对正在申请定点屠宰资格但未能通过现场考察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两个月(最后期限不超过6月30日),限期整改结束后需再次申报,重新审核。如果整改期满仍不达标,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因违规屠宰而未通过现场考察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
3、对已发放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但已歇业、停产超过一个月的,不进行审核,并暂时收回定点屠宰证、章、牌。
(五)经市政府批准、换发证牌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发生资格情况变更后,市商务局在七个工作日内登陆全国屠宰行业信息系统更新定点屠宰企业信息。
(六)市商务局要及时将审核清理材料上报市政府、省商务厅。同时,函告其它相关部门,并予以公告。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自查阶段(3月-4月15日)。制定工作计划;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部署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屠宰企业依据审核清理要求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市商务局向市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和市环保局提交全市审核范围内企业名单。
(二)审核清理阶段(4月15日-6月底)。5月15日前,市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市环保局向市商务局提交对审核范围内企业的审查情况;6月底前,现场考察完毕。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多部门联合审核清理不合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行动是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切实设置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我市已成立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2012〕)保市府办34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清形势,明确责任,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协调配合此次审核清理工作。
(二)严格把关,接受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抽查和联合督查等方式,积极开展工作,强化责任追究。在审核清理工作中,要坚持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严格审核标准,绝不向不达标企业核发证牌;对在审核清理中弄虚作假违规发放证牌照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经过审核过的每项内容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进行处罚,问题严重的,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审核清理结果及时在媒体公示,提示广大消费者和媒体进行监督。
(三)严格执法,加强检查指导。市商务、公安、工商、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国家九部(局)通知要求,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取缔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屠宰企业,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市商务、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成立审核清理工作检查组,加强对县(市)屠宰企业清理和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审核清理工作扎实开展。
(四)加快工作进度,及时上报信息。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局从即日起建立工作信息旬报制度,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将审核清理、打击私屠滥宰相关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审核清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报市商务局,并于4月5日前将本地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审核清理领导小组名单报市商务局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处,于7月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电话:209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