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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打击治理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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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打击治理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保市府办33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打击治理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打击治理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三月四日

保定市打击治理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探单位的管理,规范生产秩序,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冀政〔2008〕77号)、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治理非法采矿工作的意见》(保字〔2010〕33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2011〕保市府21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3月开始利用一年的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治理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省第八次党代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矿产资源法》、《保定市打击治理非法采矿四项工作机制》等规定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各级政府认真履行职责,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齐抓共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从根本上遏止非法违法采矿事故的发生,为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强市兴县富民创造安全、稳定、有序的生产环境。

二、目标任务

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非法转让、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等为重点,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在全市形成打击治理非法违法采矿的高压态势,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保定市打击治理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四、任务分工

(一)有关县人民政府。认真履行打击治理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第一责任职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并打击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采矿行为,严格按照“三不留一毁闭”(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工作标准关闭取缔非法矿点;严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合法选厂购买非法矿石行为;层层签订打击治理非法采矿目标责任书,充分发挥村“两委”在打击治理非法采矿活动中的作用;依法从严处理村“两委”或村民擅自转让或出租集体矿山非法牟利行为;加强民爆物品管理,为合法企业提供充足、安全、顺畅的爆炸物品供应服务。

(二)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矿山动态巡查制度,对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矿点,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没收采矿工具,暂扣采掘设备,并予以顶格经济处罚;对巡查中发现或其他部门移交以及正在查处的非法违法采矿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冀国土资〔2010〕38号)有关规定组织矿产资源破坏数量的核实和价值评估,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公安机关自侦的非法采矿案件,在规定时间内积极协调有资质的地勘部门出具有关鉴定报告。

(三)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采矿案件,依法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或自侦的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采矿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及时受理举报人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相关案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民爆物品管理,对非法爆炸物品的来源进行倒查,彻底堵塞非法民爆物品的销售渠道,断绝非法民爆物品的销售市场;及时清理、遣散非法采矿人员,封堵非法违法采矿点的交通、运输道路;配合做好打击取缔非法矿点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四)安监部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积极配合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行打击治理。

(五)供电部门。及时拆除和销毁非法矿点的供电设施;对非法矿点的用电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违规供电和转供电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严密监控非法矿点重点地区用电量,发现异常时,认真进行排查,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发现非法采矿用电的,依法严肃处理。

(六)纪检监察部门。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采矿、为非法采矿行为充当保护伞、以各种方式为非法采矿提供便利条件的进行调查处理;对因不按规定排查整治、漏报瞒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打击治理工作不力造成非法采矿存在的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党政纪责任。

(七)检察院。及时审查、批准逮捕非法采矿及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采矿、为非法采矿行为充当保护伞、以各种方式为非法采矿提供便利条件及打击治理非法采矿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经济犯罪的,及时立案查处;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犯罪的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应移送不移送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检察意见,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立案不立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立案监督。以上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八)法院。坚持从重从快、依法审理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犯罪的案件,涉嫌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犯罪的案件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构成相关职务、经济犯罪的案件。

(九)市金融办。配合相关部门对有关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涉及项目的金融信贷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知各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和上市融资,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5日—3月15日)

有关县层层召开打击治理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议,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全面进行动员部署。要通过采取召开动员会、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短信等形式,大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和工作目标,为打击治理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打击治理阶段(3月16日—2012年12月31日)

按照方案要求,有关县对辖区内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矿点展开拉网式排查,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矿,对排查出的无证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矿点,予以从严从快处理。排查结果于3月20日前上报打击治理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规模小、零星私采滥挖非法矿点严格按照“三不留一毁闭”要求,立即取缔关闭。对规模较大、矿产资源破坏量较多的非法矿点,在按照“三不留一毁闭”标准取缔关闭的同时,对资源破获评估价值不足5万元的,依法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评估价值5万元以上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打击治理中弄虚作假、伪装关闭、顶风作案继续非法开采、盗采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月1日—2013年2月28日)

市打击治理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立专项督导检查组,对有关县打击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打击治理不力、非法采矿行为仍突出的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综治工作一票否决警示或一票否决,并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冀政〔2008〕77号)要求,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特别关注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做到“打击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协调,全面治理。” 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动员部署,坚决关闭取缔非法矿点,真正把打击治理非法违法采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

(二)严格执法,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执法协作各项工作制度,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及时解决疑难问题。全面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违法矿点坚持“露头就打、重处重罚”原则,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治理非法采矿整体合力。

(三)加强宣传,浓厚氛围。加强对专项行动的舆论宣传工作,及时报道专项行动取得的战果,曝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组织村庄、社区逐家逐户签订“两不一举报”(不进行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非法生产经营,不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立即举报)保证书;要加大“打非”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农村广播、手机短信、电视广告、发放宣传品、张贴明白纸、书写标语等多种形式,持续进行“打非”宣传。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专项行动,发动广大群众监督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落实举报监督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非法采矿行为,在全市营造“打非”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落实责任,严肃查处。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有关县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凡在乡(镇)行政区域内,被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发现存在盗采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对其所在乡(镇)实施综治工作一票否决警示直至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和程序对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在县行政区域内,被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发现存在两处及以上盗采行为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对所在县实施综治工作一票否决警示直至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对所在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土资源部门由于巡查不到位,对非法采矿活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的,将严肃追究巡查责任人的责任。

(五)按时上报,及时反馈。实行工作情况月报告制度,各县、市有关部门每月10日前要将上月工作开展简要情况,经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3月15日前上报行动工作总结。行动期间,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百日会战专项行动工作简报》等载体,及时刊登各单位工作战果、工作经验等相关信息,并进行分类考核评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信息报送力度,按时限和工作要求上报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工作信息,确保打击治理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附件:保定市打击治理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保定市打击治理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宝玲  副市长

副组长:王占永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敬东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刘文钧 市法院副院长

赵大明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田庆柱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宪刚 市安监局局长

安增奇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

成 员:蔡建会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夏静海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晓峰 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 军 市安监局副局长

左建立 市物价局副局长

梁 旭 市法院刑二庭庭长

朱庆昌 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

李鹤宾  市金融办副主任

张继刚 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夏静海同志兼任。办公室其他人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