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2〕保市府办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保市政办〔2011〕10号)有关要求,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
各县(市、区)、开发区统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它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用人单位缴费率低于5.5%的,调整到不低于5.5%。
二、统一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
各县(市、区)、开发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按0.3%征缴,其它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按0.6%征缴。
三、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单位职工缴费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也不得高于300%。低于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30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上述政策调整到位。完成以上调整后,各县(市、区)、开发区对参保人员相关待遇水平的调整,不得高于市本级,且调整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