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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3/11 1.7w 阅读 491 点赞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局各监管处室(单位):

  现将《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冀应急〔2021〕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

                                 保定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11日

附件: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0〕35号)《河北省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冀办发〔2020〕2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的机构依法对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上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企业。(煤矿的监管执法已细分到每一家煤矿对应一级监管,不再另行分类分级)

  第三条 坚持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全面整合执法资源,合理划分省市县乡四级应急管理执法事权,明确不同层级的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构建上下协调联动、分类分级执法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和开发区、高新区以及其他各类功能区负责安全生产的内设机构、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及上下级之间要加强协调联动,加强协同执法,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类别划分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安全管理状况、发生事故情况等因素,将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执法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第六条 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包括: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含石油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和涉及相关内容的医药、农药、兽药生产单位。

  2.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单位。

  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现状边坡高度200米(含)以上的露天矿山,“头顶库”及二等以上尾矿库。

  5.金属冶炼,规模以上涉爆粉尘、液氨制冷、液氨制氢(制氮)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列为安全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七条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为除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章  分级划分执法职责

  第八条 按照强化属地管理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机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推动监管执法重心下移。

  第九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责,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负责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重大案件查处、市级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等。主要包括:

  1.组织制定全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制度和标准规范;

  2.参与重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

  3.依法对央属企业省级单位(一级分公司、子公司总部),省属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对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4.对市县安全生产执法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岗位培训;

  5.对市县履行执法职责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

  6.组织开展全省范围的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专项执法、观摩执法,推广经验做法;

  7.协调处理重大安全生产执法问题。

  第十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含雄安新区)依法承担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执法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责,负责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行政区域内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组织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复杂案件的查处和县(市、区)级跨区域执法等。主要包括:

  1.组织制定本级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制度;

  2.参与相关违法案件调查处理;

  3.依法对行政区域内央属企业、省属企业的市级分公司、子公司(不包括加油站)和市属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组织安排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

  4.对下级安全生产执法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岗位培训;

  5.对下级履行执法职责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

  6.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的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专项执法、观摩执法,推广经验做法;

  7.协调处理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执法问题。

  第十一条 省直管县(定州、辛集)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承担本级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等。主要包括:

  1.组织制定本级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制度;

  2.参与相关违法案件调查处理;

  3.依法对行政区域内除省应急管理部门执法范围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4.对下级安全生产执法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岗位培训;

  5.对下级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

  6.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的联合执法、专项执法、观摩执法;

  7.协调处理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执法问题。

  第十二条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承担本级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等。主要包括:

  1.组织制定本级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制度;

  2.参与相关违法案件调查处理;

  3.依法对行政区域内除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执法范围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4.对下级安全生产执法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岗位培训;

  5.对下级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

  6.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的联合执法、专项执法、观摩执法;

  7.协调处理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执法问题。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承担县(市、区)下放的安全生产执法职责。按照承接的安全生产执法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 开发区、高新区以及其他各类功能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依法赋予的安全生产执法权限,对辖区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第四章  分类分级执法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分类分级安全生产执法的具体实施办法或方案。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执法职责分工,调整充实专业人员数量,满足执法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执法检查工作要求,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

  开展集中执法、专项执法、交叉执法等大型执法活动时,上级可调用下级安全生产执法力量。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和开发区、高新区以及其他各类功能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名录清单台账。各级各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对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名录清单根据变化情况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逐级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要将建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名录清单及时公告。

  (一)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告内容:

  1.行政区域内央属企业省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总部)名单;

  2.行政区域内省属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名单。

  (二)市级(含雄安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公告内容:

  1.行政区域内央属企业市级分公司、子公司名单;

  2.行政区域内省属企业市级分公司、子公司名单;

  3.行政区域内市属企业名单;

  4.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中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三)省直管县(定州、辛集)应急管理部门公告内容:

  1.行政区域内央属企业市级分公司、子公司名单;

  2.行政区域内省属企业市级分公司、子公司名单;

  3.行政区域内市属企业名单;

  4.行政区域内所有安全生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四)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公告内容:

  行政区域内所有安全生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五)乡镇(街道)和开发区、高新区以及其他各类功能区公告内容:

  行政区域内纳入安全生产执法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分类分级要求,科学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年度具体重点执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计划要突出高危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在1个执法年度实施执法检查“全覆盖”。

乡镇(街道)和开发区、高新区以及其他各类功能区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加强省市县乡监督检查计划有效衔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初步拟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后,均应向上下级征求意见,避免在执法检查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脱节。

  第二十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执法,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取得一级标准化企业,原则上减少执法检查频次,依法从轻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法案件办理原则上由执法职责对应的层级实施行政处罚,上级可以将行政处罚案件交由下级办理,但受托单位不得再行移交。对发现不属于应急管理或本级执法权限的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及时移送或报请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实施情况列为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督导检查、专项督导检查重要内容,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制定本级考核的分值权重、细则及奖惩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发布的分类分级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