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因病
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统筹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4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30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符合我省规定企业职工病退条件的职工。
二、工作程序
(一)申请病退人员资格初审认定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申报病退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我省相关规定,对职工人事档案等病退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达不到病退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和缴费年限等条件的,不得申报病退,一经申报,2015年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一律不允许补缴。要严格执行职工办理病退信息公示制度,对申报病退的职工相关信息在用人单位(或社区)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二)劳动能力鉴定
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冀劳鉴〔2007〕4号)的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对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负起责任。
各县(市、区)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组织用人单位提交经初审认定符合资格申请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并对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提交的病历材料要通过医保中心和出具病历的医院查询并核实其真伪。纸质的病历材料以A4纸提交,并附材料详单(见附件11)。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制定具体的初次鉴定方案(具体方案另行通知)。市劳鉴办负责对经认定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员组织专家按照《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文件要求,进行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初次鉴定时鉴定专家要对每一位申请职工进行临床检查和诊断,提出初次鉴定意见,对特殊情况不能到场进行检查的,个人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单位确认后,安排鉴定专家到现场进行鉴定。每位职工的原始检查结果和诊断结论资料要完整保留,作为最终鉴定材料的一部分,在最终鉴定时提交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病历材料(影像资料、收费单据除外)一律由养老保险处封存留档。
(三)病退审批
符合病退条件的参保人员统一填报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规范的《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市局对各县(市、区)和市本级统筹单位申报病退人员人事档案等材料和用人单位填报的《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进行初审,初审后报省厅审批。
三、上报材料及上报时间地点
对于经各县(市、区)和市统筹单位初步审核认定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须向市局提供如下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资料(附件2)
2、病退审批材料
(1)职工本人的书面病退申请;(2)符合装订要求的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缴费对账单、养老保险手册;(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5)《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一律用70g复印纸,见附件5);(6)《保定市2014年度申请办理病退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附件4);(7)《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公示情况报告》(附件6);(8)有特殊贡献需提高退休待遇人员报批时,应携带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3、上报时间及地点
各县(市、区)和市本级统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向职工宣传,将符合条件的职工病退材料在2015年2月26日-28日上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逾期不再办理。
四、工作要求
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关系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当前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新形势下,各地和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政策和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务必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每一个符合病退条件的职工的权益。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局和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成立由本部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参与的当地病退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纪检监察对病退工作的监督。二是严格程序。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范鉴定程序,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三是明确责任。加强对负责病退工作人员、医疗卫生鉴定专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对各类工作人员切实明确责任,签订承诺书(见附件7、8、9),严格工作要求,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是公开透明。2014年病退工作从申报、初审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到最终审批结果的各个环节均在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予以公示(网址:www.hebd.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