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人社字[2014]124号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有效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结合我市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决定从2014年9月20日至11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
(一)已经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现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
(一)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的检查内容
1、是否未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及要求办理经营许可业务;
2、是否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是否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4、是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5、是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6、是否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是否存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检查内容
1、是否取得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2、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3、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是否规范;4、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规;
5、是否违规收取被派遣劳动者各类名目的财物。
(三)对用工单位的检查内容
1、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2、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调整方案的制定与备案;
3、是否在“三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4、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是否同工同酬;
5、是否使用无资质劳务派遣公司;
6、有无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7、有无自设或者所属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
三、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各县(市、区)许可机关要结合实际迅速开展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宣传劳务派遣管理的政策法规。
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增强法规意识,对照法规要求,逐一进行自查自纠,切实提高解决自身问题和服务劳务派遣工的能力。
市局将对各县(市、区)的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劳务派遣管理规则的组织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社局要按照管辖范围,对所属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各级人社局要对所辖范围开展的专项检查情况及时进行总结,认真汇总梳理,对重点难点问题要有整改措施,对前瞻性的问题要有建议,形成全面准确的专项检查报告。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构建劳务派遣管理规则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二)认真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的劳动关系、劳动监察机构要形成合力,围绕职责,齐抓共管,抽调精干人员,充实一线执法检查队伍,共同推进劳务派遣用工规范管理。
(三)及时总结,深入分析。各县(市、区)人社局要在全面检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数据准、情况明、底数清的专项检查报告,同时填报所附统计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务于2014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电子邮箱ldgx2011@163.com)。
联系方式:
劳动关系处3088219
劳动监察处3262534
劳动监察支队3115326
附件:1、《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检查表》(许可机关填报表)(共
5表)
2、《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检查表》(劳务派遣单位填报
表)(共2表)
3、《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检查表》(用工单位填报表)(共
2表)
(注:所附文本请登录gx3088219@163.com;密码:3088219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