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保定市市属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办法》等3个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现就《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保定市市属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办法>等3个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5号)和《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冀政办字〔2022〕90号)文件要求,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如需要继续施行,应由起草、执行部门对文件进行评估后报市政府。在对近期即将到期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后,经与各起草单位沟通,汇总各单位评估报告,确定了需要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3件。
二、制定依据
依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5号)、《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冀政办字〔2022〕90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我市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即将届满,经评估需继续实施,决定予以延长有效期。
四、重要举措
经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起草、执行部门评估和申请,对近期即将到期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梳理审核后,决定对《保定市市属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办法》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其中,《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属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办法>的通知》(保政函〔2017〕95号)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14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保政函〔2021〕60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1月26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10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