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冀财税〔2024〕12号印发)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24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制发了《实施办法》,明确于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202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细化了水资源税征管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保障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公告》。
二、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范围如何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规定,在水利部公布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名录前,可暂由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本省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的具体范围。河北省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名录正式公布前,地下水超载地区名录暂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冀政字〔2022〕59号)中地下水超采区范围执行,包括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深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全省各地取用地表水暂按一般地区适用税额。
三、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如何确定?
河北省各地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测算后确定。
四、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便于水资源税征收管理,除明确特殊情况可以按年或按次申报外,将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季申报。
五、征收管理模式是否改变?
维持原征管模式不变,明确纳税人向水利部门申报水量、向税务部门申报水资源税的具体时限和路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