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
市政府办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2016/03/14 1.6w 阅读 261 点赞

保

保政办发〔2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号)中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衔接。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49项,包括44项行政许可事项,1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和4项其他权力事项,其中,衔接下放24项,衔接委托下放25项。同时,将市本级1项行政监督事项、2项行政确认事项、2项其他类事项等5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现一并公布。为做好上下衔接工作,确保省政府下放事项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要求。省政府确定下放的49项行政权力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制定承接方案,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对以委托方式下放的事项,要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号),以与上级委托行政机关签订委托书等形式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与上级部门协调,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上级部门搞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管理缺位。

二、确保精准落地。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接收的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明确的衔接和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并在本通知印发15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应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权力清单汇总清单,在市政府、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编委办网站进行公开。

附件:1.保定市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49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5项)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0日


附件1

保定市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49项)

序号

原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类别

下放方式

衔接后
实施部门

备注

1

省发展改革委

钢铁类金属制品、碳素制品、耐火材料等项目备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行政许可

下放

市发改委

并入“05000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2

省发展改革委

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海堤加固、农村小水电可研报告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38号)

政府内部审批

委托

市发改委

3

省教育厅

除省管权限范围内举办教育网站的审核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第六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2000〕5号)第八条    
《河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暂行规定》(冀教〔2000〕7号)第八条

其他类行政权力

下放

市教育局

4

省教育厅

除省管权限范围内高等学校举办本专科函授教育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3号)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教高三字〔1987〕002号)第七条

其他类行政权力

下放

市教育局

5

省科技厅

实施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行政确认

委托

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       (地震局)

6

省民族宗教厅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含较大规模修缮)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

委托

市民宗局

7

省民政厅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和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九条、第十条

行政许可

委托

市民政局

并入“12000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8

省民政厅

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

委托

市民政局

省2013年第三批已下放,按省要求将实施方式改为“委托”

9

省民政厅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的企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7项

行政许可

委托

市民政局

10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省级以外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三条

行政许可

下放

市人社局

并入“15000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

11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外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

行政许可

下放

市人社局

12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

下放

市人社局

并入“150001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13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除中直驻冀单位、省直单位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河北省投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以外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第七条、第八条

行政许可

下放

市人社局

14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除正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延长批准和省属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延长批准以外的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延长批准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5〕53号)第五条  

行政确认

下放

市人社局

原“159005企业高级专家延缓退休审批”并入此项

15

省环境保护厅

不跨区域的500千伏输变电项目环评审批、移动通信发射基站环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

下放

市环保局

并入“170008建设项目(含辐射建设项目需填登记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表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16

省环境保护厅

除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015年第1号中列明的九大类30小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

下放

市环保局

并入“170008建设项目(含辐射建设项目需填登记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表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17

省环境保护厅

除列入国家污染物排放重点监控范围的设计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规模的火力发电企业(不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外的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五条
《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冀环办发〔2007〕106号)第四条

行政许可

下放

市环保局

并入“170009排污许可证核发(水、大气)”

18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6〕40号)

行政许可

下放

市住建局

并入“190001建筑企业资质:(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19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

委托

市规划局

20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各设市城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行政许可

下放

市城市管理   执法局

并入“200002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从业许可”

21

省水利厅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省级审批的且非跨市(含定州、辛集市)和不涉及市际(含定州、辛集市)边界问题、水资源矛盾的水利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办法》(水建〔1998〕16号)第六条

行政许可

下放

市水利局

并入“220005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2

省农业厅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

委托

市农业局

23

省农业厅

除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种畜原种场及祖代以上(含祖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五条
《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 》第五条

行政许可

下放

市农业局

并入“23000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4

省林业厅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

委托

市林业局

25

省林业厅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9项

行政许可

委托

市林业局

26

省林业厅

进入除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七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8项
《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47项

行政许可

委托

市林业局

27

省林业厅

进入除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七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8项
《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47项

行政许可

委托

市林业局

28

省林业厅

外国人进入除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7项

行政许可

委托

市林业局

29

省商务厅

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上,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修订)第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6号令)第八条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修订)第七条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6项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4项至第36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30项至第47项

行政许可

委托

市商务局

省2014年第二批已下放,按省要求将实施方式改为“委托”

30

省商务厅

国家规定可以下放的加工贸易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

委托

市商务局

并入“250006加工贸易审批”

31

省文化厅

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第九条

行政许可

委托

市文广新局

32

省卫生计生委

500张床位以上三级以下综合医院、100张床位以上三级以下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的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不含增加床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

下放

市卫计委

并入“270007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医疗机构效验”

33

省质监局

县级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行政许可

下放

市质监局

原“316006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取消

34

省质监局

县级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

下放

市质监局

原“316007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取消

35

省食品药品

监管局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调剂(跨市、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

委托

市市场监管局

36

省安全监管局

除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中型及以上矿山、三等级以上尾矿库项目和国家总局管理的项目外的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

下放

市安监局

并入“330002矿山建设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37

省安全监管局

除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危化品项目外的生产、储存危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

下放

市安监局

并入“330002矿山建设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38

省安全监管局

除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危化品项目外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

下放

市安监局

39

省安全监管局

除国家、省立项审批(核准、备案)以外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

下放

市安监局

40

省安全监管局

除国家、省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外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

下放

市安监局

41

省安全监管局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

行政许可

委托

市安监局

42

省文物局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一级、二级文物审批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行政许可

委托

市文广新局

43

省文物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8项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行政许可

委托

市文广新局

44

省文物局

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和直播类节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9项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行政许可

委托

市文广新局

45

省地理信息局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

委托

市国土局

46

省地理信息局

国家等级GNSS点迁建审批以外的,其他测量控制点标志迁建的受理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

委托

市国土局

并入“160008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审批”

47

省地理信息局

展示、登载本行政区域地图(不公开出版,不含图册)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种展会宣传品、户外广告牌(条幅)、报纸期刊等附加的国家版图图形示意图的受理审核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

委托

市国土局

48

省地理信息局

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提供内容除本级基础测绘成果外,经省地理信息局授权,可提供各等级控制点成果)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3项

行政许可

下放

市国土局

并入“160010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49

省物价局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十七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

行政许可

委托

市发改委(物价局)


附件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5项)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共同审批

部   门

原类别

调整结果

备注

1

市文广新局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84号)第二十条: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其他类

调整为行政许可

2

市文广新局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84号)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行政

监督

调整为行政许可

3

市质监局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事业单位、企业

行政

确认

取消

4

市质监局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05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公民个人

行政

确认

取消

5

市人社局

企业高级专家延缓退休审批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自然人

其他类

并入行政确认“除正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延长批准和省属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延长批准以外的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延长批准”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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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