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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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2016/06/08 1.9w 阅读 331 点赞

保定市人民

保政办发〔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认真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市实际,此次共衔接国务院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0项,对应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11项,其中,取消1项,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7项,保留实施3项。另有182项因事权在国家和省级机关,无需我市衔接。同时,将市本级5项中介服务事项列入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现一并公布。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对衔接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保定市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三、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15号)要求,做好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附件:1.衔接取消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1项)

2.衔接保留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3项)

3.衔接纳入市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共7项)

4.列入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目录(共5项)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


附件1

衔接取消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

设 定 依 据

备  注

1

采矿权转让审批

市国土局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市2015年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时已取消此项


附件2

衔接保留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3项)

序号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性质

备注

1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市林业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市林业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3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审批

市文广新局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修缮方案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附件3

衔接纳入市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

(共7项)

序号

纳入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备注

1

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民办非企业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离任审计报告

2

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民办非企业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清算审计报告

3

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民办非企业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离任审计报告

4

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民办非企业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清算审计报告

5

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非公募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市民政局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离任审计报告

6

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非公募基金会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八条

清算审计报告

7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市气象局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


附件4

列入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目录

(共5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

性质

备注

1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及竣工验收许可

市人防办

编制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时依法实行招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单位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需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必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及竣工验收许可

市人防办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三条;《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3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批准及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审批——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市人防办

编制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改造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不得降低原工程的防护等级和密闭性能;《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需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必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4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批准及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审批——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市人防办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三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5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

市人社局

验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社部第19号令)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