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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2016/05/25 1.5w 阅读 227 点赞

                  保定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保政函[2016]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冀政字〔2015〕31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融资保障功能,着力改善我市“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发展金融服务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按照“控制总量、提升质量、科学监管、防控风险、规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体系建设,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增强和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体实力和担保能力,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有效缓解“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重组联合做大一批、增资扩股做强一批、严格监管淘汰一批等措施,在全市形成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再担保“三位一体”的发展格局,不断提高“三农”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逐步形成稳中有进、风险可控、有效监管、科学发展的行业格局。
  二、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规则,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和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督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中的重大问题,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由市工信局牵头,市银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法制办、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保定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健全监管体制
  按照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建立监管制度,将事前防范、过程监督和事后处置有机结合,将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政府财政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出资主体为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对因监管不力或重大失误而引发融资性担保风险事件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辖区内监管部门实施问责。
  (三)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审慎监管理念,始终把风险防控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切实防控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制度,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作用,严厉查处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受托投资及抽逃或挪用资本金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度常规性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大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变相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等违规行为。
  (四)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水平
  建立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信息平台,构建科学、系统、有效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对运行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实施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监管制度,根据机构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加强统计数据真实性检查,建立分级负责的统计稽核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有效。探索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托管制度,提高资本金运用监管的有效性。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对其资金流的动态监测,严厉打击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和高息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设立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对举报事项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严重违规的,要严肃查处并收缴经营许可证,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六)建立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各县(市、区)应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订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完善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并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三、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发展多元化担保业务
  支持资本实力较强、经营管理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综合化服务平台,积极为担保客户提供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三方之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新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债券等有关的担保业务,提高融资性担保行业多元化、专业化、标准化服务水平。
  (二)创新担保业务模式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参与重大工程建设、环首都经济圈发展战略的实施,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等。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按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融资担保行业调查产品。
  (三)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内部管理
  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议事规则和公司各项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不断完善担保项目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四)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科学合理的行业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计划,逐步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高级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2名具备金融从业经验。
  四、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组织体系
  (一)鼓励增资扩股
  通过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之间通过多种形式的兼并重组,优化融资担保行业结构,提高担保行业质量,着力培育一批资本金规模较大、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有一定影响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国有、民营资本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强行业资本实力,满足多层次、多领域的融资担保需求。鼓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财政注资、招商引资等方式,实施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资扩股,提高单体机构的资本金规模,切实提高承保代偿和抗风险能力。
  (二)建立行业退出机制
  对长期不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嫌非法集资、高息放贷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机构,依法严格查处,坚决清退出融资性担保行业。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年限,设定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考核指标,对达不到要求的机构要进行整顿或重组,提高其管理和业务能力,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劝退或强制退出。
  (三)完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
  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强化再担保功能,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省再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不断提高再担保覆盖率。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担保+保险”等多种方式的风险分散机制。
  五、完善融资担保行业服务体系
   (一)加快融资性担保征信体系建设
  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提高业务管理水平,按照相关规定指导具备一定资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入银行征信系统,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使用征信信息,促进信息交流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规定资料情况下,要为其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二)完善政策扶持机制
通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等方式,重点扶持经营管理较好、风控水平较高、担保主业突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占比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快发展。财政、工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统筹协调,强化激励措施,用好各类扶持资金,确保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视市、县财政财力情况适当安排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风险补偿,提高担保代偿能力。
  (三)落实融资担保抵(质)押制度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要落实融资担保抵(质)押制度,创新登记抵(质)押办法,加快建立研究融资担保抵质(押)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依法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反担保抵(质)押手续提供便捷服务。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依法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信息。为担保债权的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支持,维护融资性担保机构合法权益。
  (四)促进银担合作
  鼓励银担合作双方根据各自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风险分担比例,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维护资金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便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金融租赁、投资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展合作。对管理规范、财务状况好、信用等级高、资本实力雄厚、风险防控能力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金融机构可给予重点支持。

  附件:保定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5日

附件
             保定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及职责
 
  为加强对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成立保定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定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沟通成员单位信息,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规则: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市政府和省级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牵头单位将各方意见汇总报市政府决策,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或相关专家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三、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工信局、市银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法制办、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保定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市工信局。
联席会议的召集人由市工信局主要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联席会议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为便于沟通,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四、联席会议人员名单:
  保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东江
  保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于俊峰
  中国银监会保定监管分局副局长  马毅
  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樊运会
  保定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姜扬
  保定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祝志宏
  保定市法制办副调研员  刘双青
  保定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亮
  中国人民银行保定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霍东升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翟中申
  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李贺先
  五、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工信局: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退出等事项的初审和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导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属地监管和风险控制;指导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建设,推动担保行业加强自律;制定政策措施,推进全市融资性担保体系规范发展。
  (二)市银监局:负责监测并定期提供银行业机构与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的相关信息;按职责做好建立和完善银担合作机制的相关工作,协助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关系。
  (三)市发改委:负责参与研究制定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推进全市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四)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扶持政策,争取国家资金支持,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同时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五)市金融办: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加大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六)市法制办: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为融资性担保行业执法、监督、处罚提供法律指导。
  (七)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暴力催债等非法活动,维护全市金融秩序。
  (八)中国人民银行保定市中心支行:构建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市“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信息平台,负责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企业收益权等质押登记,配合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
  (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登记,提供全市担保企业工商登记相关信息,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等工作。
  (十)市地税局:负责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对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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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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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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