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
保政办发〔201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9号)精神和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冀卫规医政〔2014〕5号)要求,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和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
(一)简化、规范审批程序和权限。根据省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取消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落实执行省调整下放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权限。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尽量采取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规划范围。依据省制定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县(市、区)、开发区要及时制定或调整本地“十三五”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规划,按不低于25%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床位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三)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充分利用京津冀协同发展契机,引导社会资本办医差异竞争发展,重点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具有一定规模、代表先进水平的医疗机构和特需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承接京津冀协同发展医疗服务任务的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设置专业特色突出的三级综合医院。优先支持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护理院、中医医养结合医院、临终关怀和特需医学服务机构。
(四)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需要,支持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优先纳入本区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并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要重点考核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不得将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对新批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按建设方案拟定的科室、人员等条件予以配置评审。通过评审的,按配置评审确定的规格先行采购,待相关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后,再正式下达配置许可。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和结果互认,积极探索以多种形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
(五)加大对社会办中医支持力度。大力推进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养结合机构,引导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中医医疗机构医养结合建设,支持社会办养生机构开设“中医堂”。 推进实施将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中中医药服务项目,特别是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纳入医保新农合报销范畴。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按照《河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和市、县两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等有关公立医院床位配置指标,在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地方,积极推动包括国有企业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支持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明确和规范改制的方法、程序和条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确保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同等补助政策,省、市财政对困难的县(市、区)、开发区给予适当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和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三)规范行政收费。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收费项目,以全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为准,目录之外的项目一律不允许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
(四)保障用地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供地政策前提下,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社会办医疗机构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用地供应。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纳入医保定点。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及时结算和划拨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
(六)优化融资政策。积极引导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针对医疗机构特点和需要制定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信贷支持和保险服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三、促进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一)加强重点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临床专科建设统一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省、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报和评审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政策。在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技术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二)支持提升学术地位。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将公立医院接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师进修纳入培训计划。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和对待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三)加强业务合作。支持公立医院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对口帮扶。鼓励公立医院通过输入管理团队、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等形式,参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其医疗技术水平,形成紧密型的合作机制。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四)支持开展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适时纳入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管理。
四、促进京津保医疗卫生协同发展
充分利用保定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创新驱动示范区和京津保区域中心城市的功能定位,根据省区域医疗卫生协同发展专项规划,结合实际,明确本区域协同发展的方向、目标和具体内容,选择区位优势较好的地方和服务功能较强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承接的主要规划选址和项目对接单位。对与社会力量已开展合作的项目,要优化环境,提供便利,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同时,根据自身卫生资源状况,找准定位,谋求更深层次的合作。结合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鼓励社会办医的政策措施,激发京津社会资本办医的活力,通过定向支持、托管、共建科室、建立分院、合作办院,或整体搬迁、共建研究中心、培训基地等多种形式,吸引京津社会优质医疗资源在保定得到最大限度地释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据“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逐步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诚信服务等考核和管理评价标准。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和共享。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建立医疗机构及其法人、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执业保险。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性质、资金结余等的监管,做到审批、监管、服务并重。
(二)推动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经营性质等方面的监管、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成立独立的行业协会。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加大宣传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深入解读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广泛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扬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办医的相关政策措施,把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确保落到实处,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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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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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