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政办函〔2016〕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8日
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
实 施 意 见
市文广新局 市财政局 市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通知》(冀政办发〔2015〕29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和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着眼于开放文化市场、激发社会活力,拓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渠道、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转变财政投入支持公共文化服务方式,构建体现时代发展趋势、符合文化发展规律、适应我市发展实际、具有保定特色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二)基本原则。
1.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导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保护培育涵养弘扬文化生态相融合,不断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2.体现以政府为主导的机制。明确各级政府负责本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信息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监督,建立规范健全的长效工作机制。
3.体现以市场为主体的供给。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大力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文化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按照市、县、乡行政层级,实行分级采购、分级配送,逐步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4.体现以满足需求为目标的服务。立足于保障广大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合理确定每年为县(市、区)、乡、村购买公共文化的类型和场次。建立“以需定供”的互动式服务方式,有针对性地为广大群众提供最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更加广泛,内容更加丰富,服务质量大幅提高。
二、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具有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工作职责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体育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购买内容。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以及国有文艺院团送戏下乡等内容。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指导性目录。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参照保定市本级制定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和范围合理确定购买目录,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工作机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当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规程进行。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建立购买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
(六)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购买主体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76号)有关规定,将绩效评价的要求贯穿于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要建立健全评审机制,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法律、行政、社会和舆论监督等制度,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文化、体育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购买主体要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并跟踪监管服务全过程,检查验收服务成果。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八)资金来源。购买所需资金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强化预算约束,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合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财政、体育等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健全督导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级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负总责,文化、财政、体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研究拟定指导性目录,确定购买计划,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三)健全监管机制。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资金规范使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建立信用档案,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及弄虚作假、冒领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影响恶劣的禁止再次参与购买。
(四)健全舆论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保定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和范围
附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
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和范围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文艺作品的创作、演出。
(二)各类公益性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片、纪录片的制作与传播。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与发行。
(四)《保定文化》内部刊物的编、制、赠阅等。
(五)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和推广。
(六)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七)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艺术活动的组织和承办
(一)“文化润古城”系列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二)国有文艺院团送戏下乡的组织与承办。
(三)三级文化网络文艺骨干培训。
(四)大众性文化活动辅导、培训。
(五)大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和承办。
(七)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和承办。
(八)文化“走出去”和“引进来”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电影进社区、广场、养老院(敬老院)、农民工工地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一)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二)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三)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四)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五)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六)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保护、传承、展示
(一)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展示与培训。
(二)本地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展示与培训。
(三)其他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群艺馆(文化馆)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博物馆、美术馆运营和管理。
(四)农家书屋的运营和管理。
(五)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六)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和监管。
(七)公共体育场馆开放、运营与管理。
(八)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其他需要政府购买的内容
(一)文化体育建设规划调研、评审和编制。
(二)参加省组织的各类戏剧节的组织。
(三)本级因势创作的优秀剧目演出与展示。
(四)其他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六)省、市及上级临时安排的公益性活动。
(七)文化体育事业的建设的宣传、推介、培训活动。
(八)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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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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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