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保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局涉及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指全市退役军人事务改革发展过程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退役军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
第二章 草案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四条局党组决定列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启动决策程序的,由决策承办处室负责草案的拟订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要明确牵头处室。
第五条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结合新时代全市广大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实际需求,在深入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信息、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有关政策衔接。决策承办处室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社会效益等进行分析预测,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处室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六条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存在争议的,争取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双方的意见、理由和不采纳意见的充分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七条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采取召开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座谈会、实地走访、向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等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多种便于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等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事项涉及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决策事项向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等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形式,公布决策草案及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九条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对社会各方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退役军人事务领域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决策承办处室可以联系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退役军人事务领域专家进行论证,或者自行联系涉及退役军人事务研究的科研院所专家、高校专家等进行论证。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评估风险可控性,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决策草案提交讨论前,应当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在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7个工作日前,向政策法规处提供决策草案及说明等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政策法规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十四条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提出意见。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四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
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向局党组提交讨论决策草案,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等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决策草案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决策草案需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应当通过网站、政务新媒体、省市主流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布。对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等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在线访谈、微信公众号发布解读信息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办公室、决策承办处室根据档案管理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五章 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决策执行处室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局党组和决策执行处室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三条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不再参加评估。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等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依法依规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局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