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冀政办〔2017〕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规〔2017〕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享受稳岗补贴企业资格认定
承担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提供市以上发改或工信部门目标责任书;治理大气污染企业需提供当地大气、环保等部门的认定证明材料;脱困升级中对当地经济、就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需提供承担搬迁或重大技改项目材料及对当地经济、就业有重大影响的说明。
二、享受稳岗补贴资格确认
市属及以上拟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持相关资料,于2017年11月20日前报市失业保险行政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企业持相关资料报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社部门汇总报当地政府批准,于2017年11月20日前报市失业保险行政部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并与市财政局共同核定后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确定稳岗补贴企业的资格。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市政府确定的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需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稳岗补贴申请表》;
2.《企业裁员情况认定表》;
3.上年末失业保险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1.稳岗补贴申请表
2.企业裁员情况认定表
3.年度申请稳岗补贴单位明细表
4.年度申请稳岗补贴汇总表
5.年度稳岗补贴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