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金委字〔20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已经2017年9月28日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研究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13日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第一条为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业务,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无住房且无贷款记录(含商业银行贷款记录。下同)的,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按首套住房予以认定。
第三条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或有贷款记录的,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按第二套住房予以认定。
第四条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且有一次贷款记录,缴存职工家庭出具二者为同一套住房手续的,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按第二套住房予以认定。
第五条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两笔贷款记录且缴存职工家庭出具两笔贷款为同一套住房手续的,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按第二套住房予以认定。
第六条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且同时有一次贷款记录的,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按第三套住房予以认定。
第七条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二套及以上住房或二次及以上贷款记录的,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予以认定。
第八条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以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登记套数为准。
第九条贷款记录的认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和管理中心贷款记录记载为准。
第十条贷款记录是指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办理的住房贷款记录。
第十一条本标准适用于在保定市行政区域申请,并办理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
第十二条本标准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贷款 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通知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10月13日印
(共印5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