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定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保企薪改办〔2019〕1号),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薪酬构成与确定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负责人薪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保障基本生活,按月计发。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可按基本年薪基数(人社局发布的上年度全部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其他副职及享受副职待遇人员,按其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等次,依据被评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可分别按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9、0.85、0.7、0.6倍计发。一人身兼数职的,按其最高职务计发。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不含享受正职待遇人员。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以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调节系数确定,按年度计发。计算公式如下: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1、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按照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别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A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8+0.2×(本企业考核分数-A级最低考核分数)/(最高考核分数-A级最低考核分数)。
当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B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3+0.5×(本企业考核分数-B级最低考核分数)/(A级最低考核分数-B级最低考核分数)。
当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C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0.9+0.4×(本企业考核分数-C级最低考核分数)/(B级最低考核分数-C级最低考核分数)。
当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D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0。
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类别和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人员规模等因素,依据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人员规模四项指标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L=(25%z+25%w+25%y+25%p)×R
式中:
L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0.0553Z0.3693,Z为企业前三年(含当年)总资产平均值(单位:万元);
w为营业收入规模系数,w=0.1342W0.2601,W为企业前三年(含当年)营业收入平均值(单位:万元);
y为实现利润规模系数,y=0.3336Y0.1992,Y为企业前三年(含当年)实现利润平均值(单位:万元);
p为企业职工人数规模系数,p=0.4547P0.2352,P为企业前三年(含当年)职工平均人数平均值(单位:人);
R为限制性调整系数,如果出现(25%z+25%w+25%y+25%p)最小值小于0.4时,用R=0.4/(25%z+25%w+25%y+25%p)调整L到最小值0.4;如果其最大值大于1.5时,用R=1.5/(25%z+25%w+25%y+25%p)调整L到最大值1.5。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设置为0.4—1.5间12个档次,根据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在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小数,做为最终结果。
(三)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在下一任期内以5:3:2的比例,分年度延期支付。计算公式为: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薪酬总水平×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8+0.2×(本企业考核分数-A级最低考核分数)/(最高考核分数-A级最低考核分数)。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7+0.1×(本企业考核分数-B级最低考核分数)/(A级最低考核分数-B级最低考核分数)。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6+0.1×(本企业考核分数-C级最低考核分数)/(B级最低考核分数-C级最低考核分数)。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为0。
二、薪酬计发与程序
(一)企业主管部门下发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后十日内,企业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并批复。薪酬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计发方案;
2、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计发方案;
3、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计发方案;
4、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计发方案;
5、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6、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包括规范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制度建立情况、其他货币化收入情况及金额;
7、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工人均工资增减情况;
8、其他相关材料。
(二)年度或任期结束,主管部门下发企业年度或任期薪酬兑现通知后,企业按通知发放负责人薪酬,于通知下发十日内将下列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备案。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结算情况报告;
2、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结算情况报告;
3、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结算情况报告;
4、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结算情况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
(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监督与管理
(一)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二)市国资委每年对工资内外收入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再按超发比例扣减其薪酬,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2.对于超提、超发工资突破规定总额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超发比例的2倍扣减其薪酬;
3.对于弄虚作假的,除依纪依规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10%以上的薪酬;
4.拖欠职工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企业工资管理存在违规行为,不兑现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发生信访事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相应扣减或免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