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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2022/07/04 1.6w 阅读 214 点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冀国资字〔2022〕39号),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保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中,由市委、市政府或者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权力、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严格规范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以及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科学规范地实施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坚持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激励与约束紧密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落实科学发展原则。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五)全员业绩考核原则。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促进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六条  注重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企业不断改善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第七条  注重服务国家战略,引导企业坚守责任使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在保障国家安全、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推动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条  注重企业结构调整,引导企业适应经济新常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优化产业结构、资本投向和产业布局,提高资本成本意识,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九条  注重创新驱动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高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十条  注重维护资本安全,引导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强化业绩考核目标管理,发挥考核目标引领作用,年度主要考核指标基准值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加权平均值(权重依次为上一年40%、第二年35%、第三年25%)或上一年实际完成值。同时,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对标情况、市国资委年度总体目标任务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目标值应与企业总体目标、财务预算相衔接,任期考核目标值应与企业战略规划相街接。

第十三条  年度主要财务类考核指标目标值设置为三档。

第一档:目标值(正值)高于等于基准值。

第二档:目标值(正值)低于基准值;目标值(负值)高于等于基准值。

第三档:目标值为负值且低于基准值。

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设置不分档。

第十四条  对于目标值为第二、第三档的,考核时经对标仍高于等于行业绩效评价良好值标准的,可进入第一档。

第十五条  经济效益受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影响较大的能源资源等企业,有关目标值的确定可实行价格挂钩。

第十六条  企业因转型升级、培育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受重大政策性减利因素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预期当期考核指标出现重大变化的,由市国资委视影响程度给予统筹考虑后,合理确定相关指标目标值。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将企业年度主要考核指标目标值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第一档目标值:至少50%基本指标(需含利润总额)目标值(正值)高于等于基准值,正常计分,进入“A”级考核级别及以下级别。

第二档目标值:加分受限,进入“B”级及以下考核级别。如计分高于B级最高分,以B级最高分计分。

第三档目标值:加分受限,进入“C”级及以下考核级别。如计分高于C级最高分,以C级最高分计分。

第十八条  经济效益指标的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工资总额预算水平。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在市国资委党委领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各监管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平均水平,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加权平均值;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期实际完成值或上期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分类监管、分类考核及“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所处行业对标情况、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对处于行业下降周期的企业,在与企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市国资委合理考虑目标定档。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  考核期中,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向企业提出预警并进行督导。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重大贷款担保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下列程序对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复议。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 A、B、C、D四个级别。年度考核指标中利润总额为负的企业,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 A 级;任期考核指标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低于100%且没有改善的,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 A 级。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与考核结果挂钩的物质激励主要包括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中的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年度考核结果为 D 级或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企业,负责人均不兑现当年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个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个人不兑现当年绩效年薪。

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

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度实际完成值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一个级别,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原则上不高于上一年度。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任期激励收入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考核结果为 D 级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企业,负责人均不兑现任期激励收入。企业负责人个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个人不兑现当期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1。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各类人才,加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力度,根据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对企业的贡献情况,在年度考核中,给予0.01-0.02倍的考核评价系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于任期内三个年度以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中均被考核评价为“A”级的企业负责人,在任期考核中给予0.03倍的考核评价系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科技创新中获得国家科学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授予的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在品牌建设方面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任期考核中给予0.02倍的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奖励。

第三十四条  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D 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D 级的企业,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三十五条  实行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诫勉谈话制度。对于在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D 级、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降级的企业,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市国资委主要领导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明确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

(一)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恶性竞争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考核期内,企业因发生改制重组、清产核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在国有参股公司、被兼并破产企业任职的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九条  对于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或从事专项技术研发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考核。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国资委进行综合评估后,视情况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外部董事到位人数超过全体董事二分之一的企业;

(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

(三)企业设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四十二条  获得授权的董事会,应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研究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程序,科学确定考核目标及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对获得授权的董事会的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结合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整体水平、行业特点及企业的经营业绩情况,对董事会、董事等有关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十四条  企业实施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应参照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对所属企业的全员业绩考核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保定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保国企考核委〔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2.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实施细则

    3.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实施细则


附件1


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统筹考虑监管企业肩负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根据企业在全市经济发展的战略定位和改革发展目标,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实施一企一策,分别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

    一、基本原则

    (一)借鉴经验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划界分类原则。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功能的多重性、复杂性实际,突出企业市场属性和产业特征,通过量化分析,科学界定不同企业的功能定位,为实施分类考核、差异化付薪奠定基础。

    (二)突出共性与反映个性相结合的考评指标设置原则。考评指标设计,在国资优化聚合的战略背景下,既要反映企业的产业发展要求、战略取向及监管要求,又要充分体现企业个性化特点。通过对不同类别企业设置不同的指标体系、同一指标的不同权重等,实现对监管企业的差异化考核。

    (三)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监管企业分类考核,既要科学分类,确保分类相对稳定,提升考核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又要根据产业布局结构和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而随之调整。

    二、考核分类

    根据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按照分类考核的要求,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分为两类: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领域和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简称商业类);

    (二)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的公益类国有企业(简称公益类)。

    三、各类别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重点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领域和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的企业。重点考核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

    (二)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的公益类企业,考核以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为主,同时区别不同情况增加经营业绩、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并适当引入社会评价指标。

    四、各类别企业考核指标体系及分值权重

    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科学的分类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否决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EVA )、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2.分类指标:根据企业不同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从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重大专项任务、经营管理、制度建设、发展战略、盘活资产、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结构调整、风险防控、创新驱动、补齐短板、安全维稳等方面设置不少于10项备选指标,实现一企一策,确定年度考核目标任务时,从中选取不少于5项为分类指标。

    3.否决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按照企业分类,将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作为否决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权重

    1.商业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70%,其中:利润总额权重15%、经济增加值权重20%、净资产收益率权重20%、资产负债率权重15%;分类指标权重30%。

    2.公益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40%,其中:利润总额权重10%、经济增加值权重10%、净资产收益率权重15%、资产负债率5%;分类指标权重60%。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年平均百万资产经济增加值和三个年度考核结果。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客观因素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三年平均百万资产经济增加值是指连续三年百万资产经济增加值的算术平均值。百万资产经济增加值是指当年调整后的资本占用以百万元为单位计算出的年度经济增加值的相应数值,即百万资产经济增加值=(年度经济增加值/当年调整后的资本占用)×100万元

    三个年度考核结果是指任期内三个年度经营业绩的考核级别。

    2.分类指标。原则上不少于两项,由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予以确认,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四)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权重

    1.商业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80%,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40%(分两部分计分:与目标值比,基本分占比20%;与全国同行业标准值比,基本分占比20%)、三年平均百万资产经济增加值权重 20%、三个年度考核结果权重20%;分类指标权重20%。

    2.公益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60%,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30%(分两部分计分:与目标值比,基本分占比10%;与全国同行业标准值比,基本分占比20%)、三年平均百万资产经济增加值权重10%、三个年度考核结果权重20%;分类指标权重40%。

    五、相关规定

    企业所属类别,根据企业重组、战略方向或功能定位的调整而调整。企业类别调整时,由企业呈报书面材料,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调整后的所属类别进行考核。

    市国资委对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和重大改革任务、处于重大结构调整期的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适当调整基本指标及权重。上述指标确不适用企业的,市国资委可根据企业实际对考核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2


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实施细则


    为突出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和经济活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制定本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奖励加分-考核扣分

    各项指标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计算得出,最高为基本分的120%,最低为基本分的80%。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计分

    (一)基本指标计分

    基本指标为运营效率和质量效益指标,主要包括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EVA)、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率。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及企业当年实际支出的技术开发费,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是指: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对利润总额目标值为第一档的企业,按以下不同档次分别计分,同时,加、减分幅度为基本分的20%:

    (1)利润总额目标值在500万元以下档次的,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5%加、减1分。

    (2)利润总额目标值在500-1000万元档次的,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4%加、减1分。

    (3)利润总额目标值在1000万元及以上档次的,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3%加、减1分。

    对利润总额目标值为第二档的企业,按上一种方式计分,减分幅度为基本分的20%,但加分幅度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8%。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50%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5%。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2%。

    对利润总额目标值为第三档的企业,按以下方式计分:

    扭亏为盈的企业,直接加基本分的18%;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的企业,每减亏10%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18%;增亏企业,每增亏5%减1分,最多减基本分的20%。

    2.经济增加值(EVA):是指税后净营运利润扣除包括股权和债务的全部投入资本的机会成本后所得,用以衡量企业有效使用资本和为股东创造价值的能力。

    经济增加值目标值为正值的企业,每提高或降低4%加减分1分,加减幅度为基本分的20%;

    经济增加值目标值为负值的企业,按以下不同档次分别计分,减分幅度为基本分的20%,但加分受限:

    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减亏5%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18%;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增亏5%减1分。

    3.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税后利润除以平均净资产得到的百分比率,用以衡量企业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也反映企业对股东投入资本的利用效率。该项指标加减分幅度为基本分的20%,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5%加减1分。

    该指标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标:实际完成值高于等于全国同行业优秀值的加2分;低于优秀值但高于等于良好值的加1分;低于良好值但高于平均值的加0.5分;等于平均值的不加分不扣分;低于平均值但高于较低值的减0.5分;低于等于较低值但高于较差值的减1分;低于等于较差值的减2分。对标指标得分不在上下限范围内。

    4.资产负债率:用以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的指标,通过将企业的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相比较得出,反映在企业全部资产中属于负债比率。

    该项指标加、减分幅度为基本分的20%,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降低或提高5%加减1分。

    (二)分类指标计分

    各项指标加、减分幅度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该指标超过行业优秀值直接得满分,低于较差值得最低分。

    (三)否决指标

    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降低经营业绩考核级别;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责任追究事件、重大决策失误、重大经济纠纷损失案件、非不可抗力原因所致重大经济损失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直接降为 D 级。

    三、奖励加分

    (一)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重大专项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并受到市国资委(含以上级)表彰的,视任务完成情况加0.5-2分;

    (二)考核期内获得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的企业,加0.5-2分;

    (三)在班子建设、廉政建设、社会责任、信访稳定、数字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受到市国资委 (含以上级)表彰的,加0.5-1分。

    (四)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出台的其他专项工作考核办法中,其中规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有奖惩加减分的,按照规定于年度考核期内进行相应计分。

    四、考核扣分

    (一)企业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因自身原因发生较大级以上网络安全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恶性竞争等情形,经认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国资委视情节扣0.5-2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理。

    (二)经审计部门审计反应有财务管理混乱、数据不实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扣减1-3分;

    (三)发生5人以上进京访,10人以上赴省访,30人以上到市集体访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扣减0.5-1分;

    (四)责任约谈向被约谈企业反馈重大问题风险,企业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整改工作未取得成效的,扣减0.5-1分;

    (五)未按时保质完成市国资委交办重点任务的,视任务完成情况扣0.5-2分。

    五、考核评级

    根据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分别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其中:

    A级: 120分>得分≥110分(高于120分按120分计算);

    B级:110分>得分≥100分;

    C级:100分>得分≥90分;

    D级:90分>得分≥80分。

    六、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8+0.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 A级最高分数-A 级起点分数);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3+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 A级起点分数-B 级起点分数);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0.9+0.4×(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 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0。

附件3 

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实施细则


    为突出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和经济活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制定本细则。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平均百万资产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任期内三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各项指标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计算得出,最高为基本分的120%,最低为基本分的80%。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计分

    (一)基本指标计分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1)与考核目标值相比,加、减分幅度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①考核目标值高于上一任期的,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5%加1分,每降低5%减1分。

    ②考核目标值低于上一任期的,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6%加1分,每降低6%减1分。

    (2)与全国同行业标准值相比,加减分的幅度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①实际完成值高于等于全国同行业优秀值的,得24分。

    ②实际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优秀值但高于等于良好值的,得分计算公式为:

    考核得分=22+(实际完成值一行业良好值)/(行业优秀值一行业良好值)×2

    ③实际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良好值但高于等于平均值的,得分计算公式为:

    考核得分=20+(实际完成值一行业平均值)/(行业良好值一行业平均值)×2

    ④实际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值但高于等于较低值的,得分计算公式为:

    考核得分=18+(实际完成值一行业较低值)/(行业平均值一行业较低值)×2

    ⑤实际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较低值但高于等于较差值的,得分计算公式为:

    考核得分=16+(实际完成值一行业较差值)/(行业较低值一行业较差值)×2

    ⑥实际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较差值的,得16分。

    2.三年平均百万资产经济增加值

    三年平均百万资产经济增加值为正值的,加、减分幅度是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5%加减1分。

    三年平均百万经济增加值为负值的,加分幅度是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5%,减分幅度是基本分的20%。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7%加减1分。

    (二)分类指标计分

    原则上设两项分类指标,分类指标加、减分幅度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任期内三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每得一次 A 级得8分;每得一次 B 级得7.33分;每得一次 C 级得6.67分;每得一次 D 级得6分。

    三、考核分级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 、B 、C 、D四个级别。其中:

    A级:120分>得分≥110分(高于120分按120分计算);

    B级:110分>得分≥100分;

    C级:100分>得分≥90分;

    D级:90分>得分≥80分。

    四、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1。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8+0.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 A级最高分数-A级起点分数);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 B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7+0.1×(考核分数-B 级起点分数)/( A级起点分数-B 级起点分数);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6+0.1×(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 B级起点分数-C 级起点分数);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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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