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政办函〔201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8日
保定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7号,以下简称《省普查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整合各类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形成河北省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和环境统计数据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为保定市辖区内(含雄安新区三县)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5大类污染源。各类污染源范围按《省普查方案》具体规定执行。
(三)普查内容。5大类污染源调查内容分别按《省普查方案》具体规定实施。
三、普查技术路线。国家、省下发污染源普查清查名录后,市级普查机构组织县级普查办进行名录清查、补充和筛选,将纳入普查范围的污染源全面纳入名录库,按照名录库开展全面普查。5大类污染源普查技术路线分别按《省普查方案》具体规定实施。
四、普查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成立普查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人员和办公条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1名联络员,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普查工作。
2.建立健全普查协作工作机制。建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分工明确的普查工作运行机制及相应的工作制度。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牵头作用,建立运转有效的执行、监督和反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建立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体系,发挥好环保系统内各部门和技术支持单位的作用,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3.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污染源普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技术路线、部门分工和时间节点等,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印发,2018年4月底前完成。县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地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分别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4.落实普查经费。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级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2018年4月底前完成。
5.落实普查制度和规范。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下发的普查技术规定、技术规范、污染物核算办法开展工作。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和第三方参与严格按照国家普查办印发的有关文件落实。普查数据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
6.开展信息系统建设和清查建库。按照省普查信息化建设要求,市级、县级普查办要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系统建设。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筛选,划分普查小区,按照全面覆盖、不重不漏的原则,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组织对伴生放射性矿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与筛查,确定普查对象;按照核查技术规定与工作细则要求,逐级开展清查质量核查,2018年6月底完成。
7.开展宣传培训。开设普查微信公众号,在市环保局官网开设“保定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专栏,协调各大媒体开展普查宣传,营造全民关心、关注、支持污染源普查的社会氛围,及时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
市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2018年7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普查阶段。
1.开展入户调查。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的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2018年10月底前完成。
2.开展数据审核与数据汇总。按照“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与汇总。依据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对入户调查、抽样调查采集的数据,以及通过核算方法获得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数据,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报市级普查机构;市级普查机构对县级普查数据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报省级普查机构,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在此期间发现漏报或数据需要补全核实的,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要求,及时进行补报和补全核实。
3.开展质量核查。将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规定要求,逐级开展质量核查,重点核查普查对象覆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1月底前完成。
4.加强跟踪督办和工作指导。市级普查机构定期调度各县级普查机构工作进展、经费保障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对工作进展缓慢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以及工作保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总结发布阶段。
1.规范管理污染源普查档案。根据国家《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各级普查机构分别建立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档案,包括纸质、照片、音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档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2.开展总结验收工作。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县级编制工作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市级编制工作于2019年5月底前完成。按照省普查工作验收方案开展普查工作验收,县级验收工作于2019年5月底前完成,市级验收工作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
3.发布普查成果。分级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2019年5月底前完成;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做好普查成果发布的舆论应对工作。完善污染物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提供依据。
五、普查组织
(一)基本原则。在国家、省领导下,全市统一组织安排,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保定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将普查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普查工作。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重点普查对象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指导地方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市发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市工信局负责提供普查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发区公安交管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市国土局负责提供普查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市住建局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工业(商业、餐饮等)企业排水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情况的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市交通局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本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相关水文资料成果、农村居民生活用排水情况,提供本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本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锅炉使用登记信息。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各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市财政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技术方案的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各类制度汇编、普查相关技术资料和普查成果资料的印制,普查工作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相关项目的监测,污染源清查建库,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普查工作督导检查和调度,普查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普查资料建档、检查、验收、总结等,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和发布。根据普查工作需要购买的第三方服务等。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经费安排可参照市财政经费安排制定,同时要增加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经费补助,数据采集设备、普查表印制等经费项目。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七、普查质量管理
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须重新补充调查。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责任主体、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