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采暖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依法加强监管。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7日
保定市采暖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保障民生和重点项目,鼓励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依据《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冀气领办〔2017〕1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持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深入贯彻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系列工作部署,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协调推进”的思路,根据本区域减排量总体要求,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保重点,保民生,精准错峰,对采暖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促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与经济协同发展。
二、工作任务
坚持树立企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统一的思想,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同时,对采暖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限)产企业及停工项目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实行差别化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免停(限)产、重点项目免停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为我市经济稳步快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具体条件
(一)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采暖季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免于错峰生产和停(限)产:
1.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火电企业。
2.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的钢铁、水泥、铸造、化工等企业。
3.已完成VOCs治理验收合格且安装VOCs在线监测或超标报警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石化、印刷、涂装、化学原料药等企业。
4.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水泥、垃圾发电等企业,应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5.使用天然气作为能源的砖瓦窑、陶瓷、玻璃棉企业;以煤粉灰为主要原料,所有原辅材料、生产设施和产品均棚化仓化的煤矸石砖、蒸汽砖企业;使用电作为能源的岩棉企业。
6.有重要海外、军工订单的企业,经批准后免于错峰生产和停(限)产,须向当地政府提供订货或供货合同证明。
7.使用电、天然气作为能源或燃料的铸造、瓷砖、胶合板等企业,经批准后免于错峰生产和停(限)产,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执行错峰生产和停(限)产规定。
(二)重点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建设期无污染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重大产业民生等项目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免于停工。
四、审批规则
坚持遵循统一汇总、统一上报、统一审批的原则,进一步规范采暖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限)产企业及停工项目。
(一)市大气办在优先考虑纳税额超过2000万元(2017年纳税额)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基础上,拟定免于错峰生产和停(限)产企业、停工建设项目清单。
(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市大气办拟定的首批免于错峰生产和停(限)产企业、停工建设项目清单,进行核实并提出修改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具体实际情况,拟定本辖区(首批清单之外的企业和建设项目)采暖季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免于错峰生产和停(限)产企业、停工建设项目清单。有关要求如下:
1.符合免于错峰生产和停(限)产条件的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需向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核查、论证,同市大气办首批确定的清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市大气办。
2.市大气办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送的免于错峰生产和停(限)产企业、停工建设项目申请材料,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统一审批,经批准后纳入《采暖季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免于错峰生产和停(限)产企业、停工建设项目清单》。
3.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严格核实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申请材料主要包括:采暖季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免于错峰生产和停(限)产企业及停工建设项目的申请、承诺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等。
对确需由省政府批准、备案的免于错峰生产和停(限)产企业及停工建设项目,由市大气办负责组织上报。
五、监管要求
(一)对履行正常审批手续处于建设期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建设期无污染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重大产业民生等项目,要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前制定,包括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提前储备原材料,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停止使用排放超标的施工设备等内容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二)采暖季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免于错峰生产和停(限)产的企业要按照承诺书的要求,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主动接受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要深刻认识和切实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对其他未列入免于错峰生产和停(限)产企业、停工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市大气办《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补充说明》(保大气办〔2017〕14号)的有关要求,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实行一次违规剔除制。对列入采暖季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免于错峰生产和停(限)产企业、停工项目如违反承诺书中任何一项承诺,将从免于错峰生产和停(限)产企业、停工建设项目清单中剔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调。市大气办负责差别化管理的统一协调工作,每季召集发改、环保、工信、住建、统计等部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加强差别化管理信息交流;研究解决差别化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各部门依职责提出的免于错峰生产和停(限)产企业、停工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向市政府提出差别化管理有关意见及建议;以及其他需要各部门之间协作、合作事项等。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对采暖季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免于错峰生产和停(限)产企业、停工建设项目进行督导检查。要求免于错峰生产和停(限)产企业、停工建设项目单位签订承诺书;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加大对违规排放企业的处罚力度;根据省、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目标任务,进一步优化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按要求对错峰生产和停(限)产企业清单进行调整。
(三)推进信息公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采暖季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免于错峰生产和停(限)产企业、停工建设项目进行逐企逐项目核查,并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时限要求上报市大气办审批。
上级有关部门对采暖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有特殊要求的,由市大气办负责按程序进行修改和调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由市大气办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联系方式:市发改委 王亚旭 电话:3088706
市环保局 刘志生 电话:3060232
市工信局 张志有 电话:3101610
市统计局 李敏辉 电话:3088722
市住建局 马云涛 电话:5912398
附件:1.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建设施工单位精细化管理承诺书
2.保定市采暖季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生产企业环保承诺书
3.保定市免于停限产企业名单(利税2千万以上)
4.2018年保定市实行差别化管理省重点项目及重大产业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