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范党委任(聘)用干部的工作程序,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工作机制,为全市粮食系统政治、精神、物质文明的全面协调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二、任(聘)用干部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注重实绩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三、任(聘)用干部范围
(七)、机关正、副处长,主任、副主任科员实行任用制;
(八)、企事业行政领导正、副职实行聘用制;
(九)、企事业单位书记、副书记和工会主席实行候选人推荐制。
四、任(聘)用干部工作的程序
(十)、民主推荐。党委研究讨论任(聘)干部的人选,必须经过民主酝酿、推荐产生,不得以民主测评代替民主推荐。
(十一)、组织考察。党委研究讨论任(聘)干部的人选,须经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考察的程序、内容、要求进行考察,同时由考察人向党委写出详细的书面考察报告,并全面、准确地向党委介绍干部考察的情况。
(十二)、情况通报。对拟提交党委讨论的任(聘)用的干部,提交前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向其它党委委员进行情况通报,并听取分管纪检工作的党委委员的意见。在沟通中,多数党委委员不赞同或分管纪检工作的党委委员提出重大
分歧意见,要暂缓提交党委研究。
(十三)、党委研究。党委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对拟任(聘)干部人选应逐一进行表决,以应到会的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表决中各党委委员应当日用百货个人意见,对分歧圈套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主持会议人应作出暂缓表决的决定。
(十四)、上级备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任(聘)用,按照上级要求报上一级组织、人事备案。
(十五)、任(聘)用公示。对适合公开选拔和竞职任(聘)用的干部职位,应采取竞职上岗,竞职前要公示职位、任条件、考察考试结果。对党委研究决定任(聘)用的干部也要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
(十六)、任职谈话。党委讨论决定的任(聘)用的干部通知下达前,分别由分管干部的党委委员和分管纪检的党委委员与本人进行组织纪律、廉政纪律教育谈话。
(十七)、组织宣布。以党委名义下达任(聘)用决定,并在适当会议上予以宣布。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同意。
(十八)、试用锻炼。党委研究的决定任(聘)用的干部任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十九)、党委复议。任职干部试用期满后,经组织或人事部门考察考核胜任现的,党委研究复议正式任职或聘用。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安排工作。
五、选拔任(聘)用纪律
(二十)、讨论任(聘)用干部人选,凡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参会人必须回避。
(二十一)、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聘)用,不准泄露酝酿、讨论的情况,不准违反程序研究干部。
(二十二)、不得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