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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局领导干部规范从政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2015/05/28 9.8k 阅读 278 点赞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七次全会、市纪委二次全会和省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特对局领导干部做如下规定:

一、严守政治纪律,保证政令畅通。

(一) 不准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相悖的言论。

(二) 不准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及国家领导人形象的言论。

(三) 不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组织活动。

(四) 不准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五) 不准无故不参加廉政教育和学习活动。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六) 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政绩。

(七) 不准违反人事纪律,封官许愿和跑官要官。

二、严禁利用职权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不准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二)不准收受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不准收受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四)不准收受外商、私营企业主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和配偶、子女谋取私利。

(一)不准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和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二)不准配偶、子女在异地就业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不准配偶子女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利益。

(四)不准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五)不准大操大办本人、配偶、子女的婚、丧事宜。

(六)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案件查处。

四、严禁利用公款奢侈享乐、铺张浪费。

(一)不准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二)不准用公款吃喝玩乐,到基层进行公务活动,坚持“同城不吃饭”,需要就餐时,一律吃工作餐,不准用公款去社会上的经营性饭店用餐。

(三)不准单纯为联络感情或办私事用公款进行宴请。严格实行招待费报批“一支笔”审批制度。

(四)不准用公款为个人及上级领导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及其它应个人负担的一切费用。

(五)不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

(六)不准擅自决定处理单位的固定资产。

(七)不准擅自决定和指使企业的大额资金运作和企业改革的重在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

(八) 不准接受、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

(九) 不准违反中央、省、市制定的各项廉政规定。

本规定结合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每年检查一次,有违反规定情形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予以追究。局科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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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