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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河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无线台站管理的通知

2015/06/01 1.3w 阅读 340 点赞

冀无局〔2007〕64号

各设区市广播电视局,各无线电管理分局:

近年来,我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迅速,无线台站数量快速增长,为满足和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擅自设台、擅自占用频率,随意升高天线、加大功率等问题,对空中电波秩序及其它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和航空安全造成有害影响。为加强广播电视无线台站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现对加强广播电视无线台站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广播电视无线台站的审批管理制度

1、设置广播电视无线台站,必须逐级申报,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向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设台申请,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对台址等参数进行协调和审定、办理设台批准手续、验收合格并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变更广播电视无线台站已核定的技术参数,必须逐级申报,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向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无线电台执照。

3、撤销广播电视无线台站,必须逐级申报,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撤销手续。

4、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和撤销广播电视无线台站,不得擅自变更已核定的频率、功率、天线高度等技术参数。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广播电视无线台站,应立即停播,按上述要求于2008年3月底前补办审批手续和电台执照。擅自变更已核定的频率、功率、天线高度等技术参数的,必须按批准的各项参数播出。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严肃处理。

二、加强广播电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管

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所选用的无线发射设备必须具有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严格按照批准的频率、功率等参数定购设备,严格按照核定的技术参数运行。

广播电视部门和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使用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监管,全面掌握在用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技术状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设台、擅自变更台站参数等行为。对违规和超标运行的台站设备要限期整改,经整改无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工作、拆除设备,确保广播电视发射设备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广播电视无线台站按照批准的各项参数运行。

三、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电信号的监测

广播电视部门和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广播电视台站频率使用和工作情况进行监测、监听,掌握广播电视空中信号状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行为,排查无线电干扰。

广播电视无线台站要严格按批准的频率、功率发射信号。广播电视无线台对航空、水上安全等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应立即停止播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干扰;广播电视台站之间产生有害干扰的,或对广播电视系统外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相关广播电视部门在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措施消除干扰。

四、协调配合,做好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互通情况、联合监督执法,共同做好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工作。确保广播电视无线台站运行规范,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河北省广播电视局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