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民〔2018〕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发展局、白沟镇民政局,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工作师继续教育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民〔2017〕11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民政局
2018年1月8日
保定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印发
(共印40份)
河北省民政厅文件
冀民〔2017〕114号
河北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工作师继续教育登记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和《河北省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北省社会工作师继续教育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
2017年11月27日
河北省民政厅 2017年11月27日印发
河北省社会工作师继续教育登记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25号令),《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123号)、《河北省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的实施意见》(冀民[2013]63号),为保证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权力,规范从业行为,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工作师,系通过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并在河北省内登记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二条 河北省民政厅是全省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本省社会工作师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社会工作师继续教育培训;认定、授权社会工作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指导和监督检查本省社会工作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情况。委托省级社会工作行业协会负责全省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登记工作。
第三条社会工作师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限制或剥夺。社会工作师所在单位应当鼓励社会工作师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二章 继续教育时间
第四条我省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的登记有效期均为3年,满3年应进行继续教育登记。
第五条学时计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每年不少于90学时。
第三章 继续教育形式和认定
第六条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课程设置坚持本土化原则,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社会工作师的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主要内容包括:
1.专业价值观和伦理。
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3.社会工作实务。
4.社会工作经验交流、总结、分享等。
5.相关理论知识、本土文化知识。
第七条继续教育形式。包括社会工作培训或进修、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在公开刊物发表社会工作相关文章、参与学术性会议或讲座、参加社会工作服务等。
1.民政部、京津冀民政部门及委托受理单位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讲座等。
2.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相关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讲座等。
3.在委托受理单位备案并予以公布的社会工作师继续教育机构所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
4.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
5.参与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公开发表研究成果。
6.主管部门及委托受理单位认可的其他形式。
上述形式均需提供佐证材料,并保证真实性、有效性。
第八条继续教育认定。继续教育以集中培训为主,学历教育、发表论文、大会发言等为辅的方式进行。
1.集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集中培训一天计为6个学时,如晚上也有课程,则计为8个学时)。
2.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证明,一次性记120学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3.发表文章,署名前3名的,国家级每篇15学时,省级每篇10学时;市级每篇5学时。每一登记有效期最多可折算继续教育时间60学时。
4.担任省、市社会工作行业协会组织的社会工作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持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继续教育时间,每一登记有效期内最多可折算继续教育时间60学时。
5.参加省、市级社会工作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确认为4学时,每一登记有效期内最多可折算继续教育时间20学时。
6.其他形式,基层、贫困地区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按每年20学时认定。
7.本细则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时间,由委托受理单位认定。
第九条社会工作师在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时,非本人受训、迟到、早退或其他违反培训纪律的,实施单位有权拒绝确认该社会工作师当次培训课时。实施单位在发出培训通知时,应当注明该次培训折算的继续教育时间。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主管部门及委托受理单位以自行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为主要实施形式。
第十一条根据实际需求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
第十二条社会工作继续教育机构应保存培训记录至少5年,培训记录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培训视频、照片、课件等材料。
第十三条受委托的培训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根据本《细则》规定向社会工作师开展的各项培训课程,须在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培训方案以及培训人员名册、签到情况、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材料送至委托受理单位。审核通过的,计入参训社会工作师的继续教育时间,培训人员可不再另行准备本次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河北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共有9位数,前四位是各设区市的电话区号,定州前四位数为0336,辛集市前四位数为0337,后五位从00001开始编号。省级社会工作行业协会负责省直部门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并进行登记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河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国家或省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则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