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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2018/01/29 1.3w 阅读 77 点赞

保民〔2018〕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发展局、白沟镇民政局,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冀民〔2017〕11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民政局

                                     2018年1月8日

保定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印发

(共印40份)

河北省民政厅文件

冀民〔2017〕113号

河北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工作师

登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

现将《河北省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工作,专人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对辖区内取得证书应登记的各级社会工作师摸清底数,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二、严肃登记纪律,严格按照登记标准、程序和时间要求。认真做好登记工作。

河北省民政厅

                                     2017年9月21日

河北省民政厅                     2017年11月27日印发


河北省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和执业注册管理,提高社会工作师的专业化水平,规范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执业行为,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4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123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25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工作师,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工作师登记,是指参加国家考试取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申报并取得登记证书的行为。

按本制度规定登记的人员,方可以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身份从事社会工作。

第三条  河北省民政厅是本省社会工作师证书登记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委托省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具体负责全省社会工作师证书登记申请的资格审核、证书签发以及省直社会工作师证书的登记申请受理。

各设区市民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为社会工作师登记受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师登记申请的受理、初审、材料汇总、报送及证书发放工作。受理机构详细情况见附件1。

第二章登记

第四条社会工作师的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社会工作师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第五条登记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或在河北省工作、学习,于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取得了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师。

第六条首次登记流程:每年第四季度,省级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机构发布证书领取通知,各设区市社工考生按照通知要求准备材料,由工作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携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至各设区市民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初审。初审通过后,各设区市民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将本行政区域内考生资料归档汇总,统一报送至省级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机构。

第七条  申请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市民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申请登记,市民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初审,省级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机构复审。证书打印并盖章后,以市为单位将证书发送至市民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由各市发放至考生个人。

第八条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确保提交的相关登记材料真实、完整、清晰。

第九条申请首次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针对河北省外考生,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职(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1份

(三)《社会工作师登记申请表》2份(省外登记考生可不提供)

(四)近期同一底片小2寸免冠证件照片,省内登记考生提供2张,省外登记考生提供1张

省级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和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再登记

第十条再登记流程: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人登录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登记管理机构网站,下载并填写《社会工作师再登记申请表》2份,每份粘贴1张近期同一底片小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由工作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携本人身份证原件、登记证书原件、继续教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至市民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初审。各市初审通过后,将本市社工照片、表格等资料归档统一报送至省级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每3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70学时(集中培训的学时标准为6-8学时/天)。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河北省民政厅或授权省级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接受继续教育,达到规定学时要求;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助理社会工作师在首次登记后至再登记之前,通过中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中级社会工作师的首次登记,不再进行助理社会工作师的再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再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登记证书;

(三)继续教育证明;

(四)《社会工作师再登记申请表》2份。

省级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各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补发、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助理社会工作师证书、社会工作师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社会工作师证书的遗失补领程序:

(一)社工向所属社工机构或单位报告并由本人填写补领申请,由所属机构或单位盖章出具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机构。

(二)社工在市级及以上级别的媒体刊登证书遗失声明,并邮寄报纸原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由省级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销登记: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证书的;

(三)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证书自动失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河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国家或省、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