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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2018-2019年重点行业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10/25 1.9k 阅读 243 点赞

保大气办〔201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2018-2019年重点行业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落实工作。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        

保定市2018-2019年重点行业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方案


    按照《河北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冀气领〔2018〕5号)和《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冀气领办〔2018〕2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进,切实做好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省委九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以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协调推进”的思路,根据本区域减排量总体要求,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保重点、保民生,精准错峰,避免“一刀切”,对符合条件的错峰生产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通过实施错峰生产,科学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在降低采暖期间工业生产污染排放同时,进一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为我市经济稳步快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总体要求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以错峰生产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少于取暖新增排放量为原则,对铸造、建材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季错峰生产。对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量时按1.2倍核算。

    实行差别化管理,严禁“一刀切”方式,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应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纳入错峰生产方案中,实施停产治理。对涉及重大民生保障不予错峰生产的,各地要严格审核,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要求,不纳入错峰生产的项目,由市政府上报省大气办备案。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总要求,本着总量控制、因地制宜、分业施策、有保有压的思路,科学优化重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2018-2019年采暖季列入错峰生产的重点是铸造、建材、碳素、医药(农药)制造等行业。其中,建材行业包括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防水建筑材料、石膏板等行业。水泥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及高速公路重点建设项目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外,其余企业错峰期间全部停产;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农药)企业涉 VOCs 排放工序是指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涉及 VOCs 排放的工序。未涉及 VOCs 排放的工序及企业不予错峰。

    (二)实施时间 

    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

    四、免于停(限)产条件

    坚持树立企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统一的思想,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同时,对采暖季错峰生产企业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实行差别化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错峰生产企业按要求免于停(限)产:

    (一)按照《指导意见》对达到通用指标和差异化指标的企业,按规定比例和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

    通用指标是指各类企业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才能按照绩效指标进行评价,并按规定比例进行错峰生产。

    差异化指标是体现各类企业环保治理水平的个性指标,根据能源结构、排放水平、治理水平、产品附加值、运输结构等因素,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

    对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且符合现行行业产业政策的企业,按照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类管理、差异化错峰生产。

    铸造行业: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可不予错峰。其中,绩效评价为A类的,不予错峰;评价为B类的,错峰50%;评价为C类的,全部停产。评价为A类的铸造熔炼设备,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停产;评价为B类的铸造熔炼设备,在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评价为C类的铸造熔炼设备,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产。

    建材行业:对以天然气、电力、电厂热力、焦炉煤气等清洁燃料或热源的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防水建筑材料、岩棉、矿物棉等企业,可不予错峰。绩效评价为A类的,不予错峰;评价为B类的,错峰50%左右;评价为C类的,全部停产。评价为A类的生产工序,在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评价为B类的生产工序,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产。

    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玻璃熔窑在采暖期按设计产能限产15%,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20、100、300毫克/立方米以内。水泥等行业承担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及承担居民供暖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2018年10月底前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大气办备案。

    碳素行业:绩效评价为A类的,不予错峰;评价为B类的,错峰20%左右;评价为C类的,错峰50%左右。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进一步采取减少车辆运输、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等措施。

    医药(农药)行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绩效评价为A类的,不予错峰;评价为B类的,错峰30%左右;评价为C类的,错峰50%左右。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停止有机溶剂装卸、减少机动车运输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按照《保定市采暖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保政办函〔2018〕52号)的有关要求,符合规定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后,错峰生产企业在采暖季免于停(限)产。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指导意见》和《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保大气办〔2018〕10号)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安排

    (一)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在摸清本地涉及错峰行业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编制本地采暖季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明确错峰行业生产企业总体状况,实施方案要具体细化到企业,落实到生产线和设备,实行台账式管理。10月25日前加盖公章后报市工信局(电子版发送至bdscfsc@163.com)。

    (二)制定停(限)产企业清单。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铸造、建材、碳素、医药(农药)制造等重点行业确定错峰生产企业清单,于10月25日前加盖公章后报市环保局(电子版发送至 bdsyjzx@126.com)。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对按规定经省、市政府批准以及按照《指导意见》免于停(限)产的错峰生产企业经公示后按照新的清单执行错峰生产。

    (三)落实错峰生产措施。要严格按照本地采暖季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本地企业按要求做好错峰生产工作,细化工作日志和运行台账,将各项停限产措施落实到位。严格落实政府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明确网格督察员,落实错峰生产企业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确保工作无盲区、全覆盖。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及督导检查。各地要高度重视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成立错峰生产领导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做好本地错峰生产工作。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企业落实错峰生产情况检查,加密检查频次,严肃查处不按要求错峰生产,偷排偷放,超标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行业划分,加强对各地错峰生产工作的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格责任追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督查中,采暖季错峰生产列为一项重要督查内容,对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不安排部署,执行停(限)产措施不到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在严格追究企业责任的同时,倒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七、联系方式

    市采暖季错峰生产协调办公室

    联系方式:张志有   3101610   

    市环保局  联系方式:刘志生   3060232

    农药行业(市农业局) 

    联系方式:李武勇   3229933

    铸造行业(市工信局)

    联系方式:邱佃河(装备工业处) 3101617

    建材、炭素行业(市工信局)

    联系方式:刘宝山(原材料处)3101615

    原料药行业(市工信局)

    联系方式:杨京辉(消费品处)3101618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