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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通知

2019/04/28 1.5w 阅读 380 点赞

保政办函〔2019〕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2018〕-94)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通知如下:

    一、明确市与区财政事权保障标准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经费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市辖区省级不再负担;市级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通知》(保政办函〔2018〕150号)执行,市辖区市级不再负担。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国办发〔2018〕67号文件要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

    (二)医疗保障方面。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执行中央确定的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级按照〔2018〕-94执行,市辖区省级不再负担;市级按照保政办函〔2018〕150号执行,市辖区市级不再负担。

    (三)计划生育方面。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专项服务项目和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1.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执行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级按照〔2018〕-94执行,市辖区省级不再负担;市级按照保政办函〔2018〕150号执行,市辖区市级不再负担。

    2.计划生育专项服务项目,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补助项目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2010〕保市府221号)确定的补助标准,市与区按1:1分担。

    (四)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财政事权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区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级、区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级或区级财政事权,分别由市级或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财政将统筹市以上资金,对我市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按规定给予补助。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国家和省级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市级财政统筹市以上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分配对区转移支付资金。市或区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人口监测、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的监测及综合干预、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统筹市以上资金,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中医药文化弘扬与传播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统筹市以上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补助。

    二、其他事项

    (一)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中央和省改革要求及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和省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二)明确市与区财政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区政府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以在国家基础标准之上合理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区政府要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制定本地保障标准,出台高于国家基础标准或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按照保持现有市与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市与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原由市本级负担清苑、满城、徐水区的配套资金,以2018年市级分担数额,核定市级配套基数,以后年度增长部分由区级承担。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