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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定市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医疗市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09/22 1.8w 阅读 67 点赞

关于印发《保定市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医疗市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保市府办228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保定市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医疗市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保定市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医疗市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各自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保定市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医疗市场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在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天网”行动和“医疗卫生秩序综合治理年”活动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医疗市场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虚假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维护良好、健康的医疗服务秩序;建立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

二、检查重点

(一)无证行医的;

(二)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护士资格证》的;

(五)使用B超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的;

(六)出租承包科室的;

(七)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和“三无”药品欺骗群众、谋取利益的;

(八)违法违规刊发医疗广告,利用医托以及夸大、编造病情,乱用药、乱检查的;

(九)医疗机构人员、房屋、设备等达不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三、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医疗市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医疗市场专项行动的指挥协调工作。市政府闫立英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张英俊常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杨运杰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食药局、公安局、监察局、工商局、计生委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综合协调组、信息宣传组、督导检查组三个专门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副局长高连发同志担任,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综合协调实施方案的落实和情况信息汇总、交流等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计生委参加。拟定专项行动计划和总结,协调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政策性指导,协调医疗机构的整顿规范工作,探索建立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管理机制等。

(二)信息宣传组。由宣传部牵头,市卫生局、公安局、计生委参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守法意识,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案例查处情况,加大曝光力度,营造社会监督氛围。

(三)督导检查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公安局、监察局、工商局、食药局、计生委参加。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卫生局及相关部门落实专项行动情况的督导检查,受理群众举报投诉,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 职责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擅自扩大诊疗范围;人员资质不足,达不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行为。

(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承包科室;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等行为。

(三) 公安部门负责,卫生、工商、计生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违规刊发医疗广告的媒体及医疗机构予以调查处理。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过期药品行为进行查处。

(六)监察部门会同卫生、公安、工商、计划生育等部门,对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对医疗秩序混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以及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7月31日—8月31日)。各县(市、区)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部署,在摸清辖区医疗机构底数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硬性措施。

各县(市、区)于8月31日前,将截至今年7月底辖区医疗机构审批情况(包括名称、法人、性质等)和自查情况(包括对没有任何手续的“黑诊所”查处情况),由卫生局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5977513,传真:5977558)。

保定市区内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自查情况由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8月1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11日至31日,市卫生局组织力量对自查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整改提高阶段(2009年9月1日—9月30日)。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督促、指导辖区医疗机构整改存在的问题,明确专人和整改期限,落实捆绑责任制,做到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每一个案件线索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长效机制不建立不放过,行政处罚不到位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0月1日—10月31日)。自查和整改结束后,各县(市、区)和市区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进行联合督导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专门下发通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医疗市场专项行动,是我市深化打击非法行医“天网”行动,认真落实年初全市卫生工作会议上确定的开展“医疗卫生秩序监管年”活动的一项具体举措,是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设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抓住契机,借势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拉网式、立体式检查,确保医疗机构的检查率达到100%,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处理率达到100%,对存在问题医疗机构的复查验收率达到100%,绝不能出现以罚代法或徇私枉法的现象。在治理整顿期间,各单位一律暂停对个体诊所的审批。

(三)依法查处,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本着“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捆绑制。对玩忽职守、查处不力、整改消极、抗拒执法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检查人员不负责任,走过场,出现了问题的,不仅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也要依法依纪追究督导检查人员的责任。今后,一旦发现没有执业资格进行非法行医的,立即取缔,造成伤害事故或暴力抗法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强化督导,健全机制。按照日常监督执法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医疗机构执业档案。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执业档案,对其日常违规行为、群众举报查处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实行量化管理。对屡次违规或拒不整改的,实行延缓年检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取缔;二是建立“黑名单”曝光制度。对查证属实进行非法行医的医疗机构,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劝告患者不要到该医疗机构就诊。三是建立特别督查和暗访制度。市卫生局采取特别督查或明查暗访的形式,组织力量不定期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在全市通报。四是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季度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就医。同时,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及时将专项行动中重大案件查处情况予以通报。各单位要及时设立并公布打击非法行医举报电话,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在全社会形成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市卫生局举报电话:5977513、3353160 (白天),5977500(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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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