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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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2009/09/14 4.2k 阅读 498 点赞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白沟·白洋淀温泉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88号),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有序引导人口向城镇转移、人才向城镇集聚,现就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户口迁移政策

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放宽我市城镇落户条件,实行“三放宽、两实行”的户口迁移政策。

(一)放宽城镇基本落户条件。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二)放宽市区落户条件。凡在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1、取得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2、高级技工、技师、特殊岗位需要的特殊技能人员;

3、农民工中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4、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的;

5、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并依法纳税达到一年以上的;

6、投资、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具体数额待定);

7、在市区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两年以上的。

(三)放宽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条件。凡在县(市)城区、小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落户:

1、合法经营并取得营业执照的;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

3、投资、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具体数额待定);

4、其他符合在市区落户条件的人员。

(四)实行市区和清苑、满城、徐水、安新四县户籍一体化管理制度。

1、对市区和四县的常住人口迁往市区和四县县城区(城镇)的,以稳定住所作为基本落户条件,准予在居住地或用人单位落户。其它地区人员迁往四县的执行市区落户政策。

2、市区和四县范围内的常住人口迁移,需经县(区)公安(分)局审批的,凭审批手续直接办理,不再签发《户口准迁证》。

(五)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对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我市城镇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不愿转入户口的,可到县(区)级公安机关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气、邮政通讯、环境保护和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城镇的协调有序发展。

(二)将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保障其享有与当地居民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

(三)进入城镇落户的家庭,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

(四)进入城镇落户人员就业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进入城镇落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上年度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后应享受的期限仍在原地享受相应待遇。

(六)进入城镇落户人员符合当地低保救助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七)加强农民工职业资格鉴定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使农民工能够及时取得进入城镇落户的条件。加大农民工就业培训力度,落实培训补贴、职业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小额贷款等政策,拓宽就业渠道。

(八)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员迁入市区和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依法进行流转。对从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保留其农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九)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给予两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三、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我市社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事关群众的基本权力和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保定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张峰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孟祥伟同志任副组长,公安、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对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给予高度重视,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衔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户口迁移的各项政策规定,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城镇发展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农民工及时取得进入城镇落户的条件;民政部门要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安排好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卫生部门要加强城镇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城镇新落户人员就医需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制定完善城乡生育政策适用人群的界定程序和工作制度;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土地承包经营和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或转让。

(三)简化办事程序。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从方便群众出发,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一律由县(区)级以下公安机关办理。对迁移手续真实完备不需上级审批的,要在当日办结;对提交审批资料不完整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办理迁移落户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四)强化督导检查。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工作指导,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全程行政效能监察,对拖延办理时限、影响办事效率以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九年六月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