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保市府办3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保定市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
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落实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环防〔2010〕23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保定市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
市成立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供电公司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主管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落实意见,督促和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组织编制并实施保定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
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提出的到2015年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重点区域内所有城市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区域空气质量大幅改善的目标要求,结合制定保定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编制《保定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明确“十二五”期间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防控区域和重点防控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和重点治理项目,按省定时限完成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三、制定并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
针对我市市区空气质量已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现状,制定《保定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防止空气质量恶化。该方案报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强化监督考核。空气质量没有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县(市、区)、开发区要制定空气质量达标工作方案,确保按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空气质量已达到二级标准的,应制定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防止空气质量恶化。各县(市、区)、开发区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查后,经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四、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检查考核
保定市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制定我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情况,包括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和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