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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3/09/15 1.7w 阅读 175 点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保市政办〔201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保定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15日

保定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加强社会消防管理,保障消防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北省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3〕1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考核工作组每年11月底前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3个部分和15个项目。

第七条 市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上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自评报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市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公安局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资金投入、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定市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