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投资项目审批中实行“承诺审批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保市府办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在投资项目审批中实行“承诺审批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3年9月8日
关于在投资项目审批中实行“承诺审批制”
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双减双提”活动和效能提升行动的深入开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打造务实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经研究决定,在投资项目审批中实行“承诺审批制”试点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
按照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的总体要求,在投资项目审批中建立并试点实行“承诺审批制”。即:项目单位办理涉及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时,在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够齐全时,以书面形式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审批条件的材料,以及中介机构对其实施的中介技术行为及成果的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审批机关对事项实行“先批后补”和“先批后审”,当场作出审批决定。通过试点先行、探索推进,逐步建立规范诚信、审批简化高效、监管配套完善的审批新模式,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环境。
二、试点原则
(一)创新突破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创新驱动,在原有的审批服务模式上,注重创新,在优化审批流程上有突破,通过完善配套制度,深化监督约束,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二)批管并重原则。加强批后监管,引导项目单位和中介机构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健全审批、监管相配套的服务模式,强化批后监管的力度和作用。
(三)规范诚信原则。在行政审批中引入信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项目单位和中介机构诚信体系,通过不断规范提升项目单位行为和中介技术服务品质,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环境。
三、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能源设施、给排水设施、交通设施、通信设施、环保设施、防灾设施等项目)、民生保障类项目(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社会福利等项目)和工业建设项目(省、市重点项目)。
试点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园林局。
试点事项: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及核准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登记表审批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7、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8、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10、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四、承诺内容
(一)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委托事项开展技术评估、专家论证和检验检测,提出技术审查意见的同时,作出书面合法性承诺(附件一),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项目单位在具备申请条件、主要申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在行政审批机关允许范围内(具体事项及承诺的内容附后)的次要申报材料不全时,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审批条件材料(附件二),并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
五、工作流程
(一)项目单位或中介机构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承诺书,项目单位承诺在一定时限内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中介机构承诺所提供的技术审核报告合法合规,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二)审批机关对经过承诺的相关审批报件仅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原则上采信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审查结论和项目单位的承诺,即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文书,依法送达项目单位。
(三)审批机关做出审批决定后,在该事项对外承诺时限内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报件所有内容进行监管性复核审查,对项目单位补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规范性进行审核。对部分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中止执行原行政审批决定(附件三),并抄告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后续审批事宜,责令项目单位及中介技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完善,经再审查同意后,重新作出审批决定。对违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和政府明令禁止的相关规定情况严重的,以及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的,撤销原审批决定,并抄告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后续审批事宜,建议相关部门对已作出的后续审批决定予以撤销。
六、保障措施
(一)规范细化审批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核准、规范,明确审查的内容和形式。
(二)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行政审批工作中涉及中介服务环节部分建立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明确信用管理内容,建立信用档案,落实信用排名和发布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处罚力度。
(三)加大批后监管力度。相关行政审批机关要加强对实行“承诺审批制”的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加强项目单位和中介机构的践诺情况的监管。对存在失诺、失信行为的项目单位和中介机构,取消“承诺审批”资格,对已做出的审批决定依法予以撤销(附件四),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及相关责任人的从业资格做出相应处理,对于撤销审批决定后仍违法从事审批事项活动的项目单位,依法及时做出处罚。
(四)加强宣传培训工作。相关行政审批机关要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知识的宣传、解释、培训工作,积极引导项目单位、中介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投资项目报件工作。敦促项目单位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严禁项目单位要求其委托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做出违反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行为。
(五)注重总结提高。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承诺审批制”试点工作中,要及时监督、检查,总结工作经验,收集掌握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承诺审批制”试点工作。
附件:1、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诺书
2、项目单位承诺书
3、中止执行行政审批决定通知书
4、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
5、中介机构承诺审批事项目录
6、项目单位承诺审批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