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政办函〔201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7日
保定市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7年全市深化机关作风整顿大会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创优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按照《2017年保定市深化机关作风整顿实施方案》和《全市深化机关作风整顿创优“政务环境”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要求,集中对涉及群众办事的各种证明进行清理规范,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各类不合理证明,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即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在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公共服务和企事业单位开展一次证明材料集中清理行动,依法规范群众办事要素材料,精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为规避部门责任,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各种证明、佐证材料,着力解决群众办事难、手续繁杂问题。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主要对象是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含本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和企业事业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含所属企事业单位)、其他公共服务和企事业单位,在行使职权中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
三、清理原则
清理证明材料工作,采取双向清查、全面清理方式,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二)合理原则。凡是公安、民政、国土、教体、卫计委、人社、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制发的有效证照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学历、计生、执照等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信息共享原则。凡是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能够自行查证或查询、征询的,或在政府部门之间、部门内部流转办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四)承诺原则。凡是申请人能够以书面承诺保证相关信息真实性,且不影响第三方权力义务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四、清理步骤
(一)自查清理(即日起—6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含本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和企业事业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含所属企事业单位)、其他公共服务和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本系统行业内办理各类事项涉及的要收取的证明材料,以及外单位需要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清理工作要向社会进行征询,采用网络征询、媒体公布、电话回访、企业走访、基层调研、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最终提出保留、取消意见建议,填写收取证明材料汇总表、出具证明材料汇总表,并附相关政策法规及其他依据材料,6月30日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汇总审核。
(二)集中审核(7月1日至8月31日)。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采取集中审核、网络聚焦、代表听证、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对各单位上报、群众反馈的证明材料分级逐一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拿出取消和保留意见。
(三)组织实施(9月1日至9月30日)。市政务服务中心将各类证明材料的取消和保留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行清单管理,并通过网络、媒体、办事平台及其他各种公开栏面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证明材料清单依法律、法规做动态调整,未列入清单范围内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五、责任分工
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在市委、市政府深化机关作风整顿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创优“政务环境”组负责组织开展工作。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全市证明材料清理规范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含公共服务和企事业单位)事项办理中要求的证明材料的合理性审核;负责对取消、保留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
(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含公共服务和企事业单位)事项办理中要求的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审核。
(三)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证明材料清理规范工作,促进工作落实。
(四)市政府各部门(含所属企事业单位)、其他公共服务和企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系统证明材料的清理申报和组织落实,指导协调下级部门证明材料清理规范工作。
(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级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和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等证明材料的清理规范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含所属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证明材料工作对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深化机关作风整顿大会要求,确保专项行动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责任,落实工作目标。各级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做到牵头单位明确、责任单位明确、责任人明确、任务明确。要结合各自职责,精心组织实施本级本部门证明材料清理规范工作,逐项梳理、不留死角;要细化工作任务,实化工作举措,及时发现和解决清理规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含所属企事业单位)、其他公共服务和企事业单位于4月30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单位主管领导、牵头处(室)、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等报至市政务服务中心,所需文本、表格等至公开邮箱自行下载。
(三)加强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本级各部门清理规范证明材料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严格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清理规范工作不力,不能按时限要求和任务范围完成清理任务的单位,予以全市通报。清理规范后,执行“非报即停”原则,对隐瞒未报,事后又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或对已经明确取消,又要求办事群众继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各级监察部门要强化问责、切实追究责任。
(联系人:王宝山;电话:5085567;文本表格下载邮箱:bdsdjb2012@126.com,密码:5085567)
附件:1.收取证明材料汇总表
2.出具证明材料汇总表
3.责任单位人员名单
附件1
收取证明材料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主要领导(签字):联系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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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盖章)材料涉及事项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政策、法规依据 |
清理意见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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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xxx证明(声明、介绍信、表……) |
xxx审批(核准、登记、注册、年检……) |
市xx局(中心、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河北省xx》)第x条第x款…… |
取消(保留) |
填表说明:1.“证明(盖章)材料名称”按照本单位要求外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标准名称填写;
2.“证明(盖章)材料涉及事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仔细对照本部门主要职责和部门权力清单填写证明材料涉及事项的标准名称;
3.“出具证明(盖章)单位”由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实施的,填写政府部门全称,由事业单位实施的,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全称填写,由企业实施的,按照工商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4.“政策、法律依据”填写开具证明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具体到条款和内容;
5.“清理意见”填写取消或保留;
6.表格为EXCEL或WORD格式;
7.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指本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附件2
出具证明材料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联系人:年月日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盖章)材料涉及事项 |
收取证明(盖章)单位 |
清理意见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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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xxx证明(声明、介绍信、表……) |
xxx审批(核准、登记、注册、年检……) |
市xx局(中心、公司) |
取消 (保留) |
填表说明:1.“收取证明(盖章)单位”,填写政府部门全称,由事业单位实施的,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全称填写,由企业实施的,按照工商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2.“证明(盖章)材料名称”按照外单位要求本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标准名称填写;
3.“证明(盖章)材料涉及事项”填写证明材料涉及事项的主要内容及标准名称;
4. “清理意见”填写取消或保留;
5.表格为EXCEL或WORD格式。
附件3
责任单位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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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章) |
单位主管 领导 |
牵头处(室)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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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