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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2017/05/02 1.7w 阅读 207 点赞

保政办发〔201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应国务院第三批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市衔接取消行政许可13项。为做好衔接,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市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全部予以取消,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变相审批。

二、事项取消后,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衔接落实工作要在省政府规定期限内完成。

附件:保定市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30日


附件

保定市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第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市教育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2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

市教育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情况列入民办学校年检重点检查事项,同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

3

公章刻制审批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六条第一款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县级公安机关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后,按照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行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冀工商〔2017〕13号)要求,依托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章刻制信息的网上采集、备案,积极探索公章查询等服务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检查制度,对存在的各类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4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2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四条

企业法人

市住建局

取消审批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规范执行,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应国务院取消的事项名称: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5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

市规划局、市文广新局,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强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跟踪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6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

市水利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确保设计深度;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强化工程验收,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规模、内容全部完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7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

市水利局、县级河道主管机关

取消审批后,河道主管机关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8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个人、企业

市农业局、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严格执行“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规定,采用双随机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加强政策宣传教育引导,畅通举报渠道。

9

在渔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4项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

市农业局、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时提出具体要求,优化辖区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布局,加大对保护区管理机构执行规划和制度的监督力度,同时完善应急预案,通过畅通举报渠道、开展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

对应国务院取消的事项名称: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10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304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二十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市农业局

取消审批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

11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第15号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个人、企业

市文广新局、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的部分内容

12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2项

公民、法人

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取消审批后,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对文物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督促文物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根据古建筑火灾风险,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加强消防突发事件预案演练,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13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3项

公民、法人

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取消审批后,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对文物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督促文物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根据古建筑火灾风险,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加强消防突发事件预案演练,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