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坚持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制度。
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可随时召开),上半年应在六月中旬召开,下半年应在十二月中旬召开,民主生活会要注重提高质量,会前要做好准备。民主生活会后十五日内向局纪委报送会议情况,并采用适当方式将对照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通报。
第二条、实行礼品登记制度
1、企业在国内交往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随时登记上交。
2、登记的钱款交本单位财务部门。物品交本单位办公室。
3、礼品登记情况,每半年向局纪委汇报一次(登记的人数、件数或金额,贵重礼品的名称)
第三条:实行企业招待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
1、企业厂长(经理)每半年向职代会据实报告一次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并由职工代表向职工传达。
2、企业工会负责实施,纪检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内容:涉及家庭丧、嫁、娶、买房、建房,涉及亲属子女在本单位就业或承揽本单位经营业务、基建工程等,涉及个人出现的工作失误以及违法违纪等方面的重大事宜。
2、时间及方法:在重大事项发生前五天报告,属于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在事后一周内向局党委报告。
第五条:不准用公款为个人建房,购房或装修住房;亏损企业一律不准购买小汽车和手机或长期租用小汽车;不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第六条:严格执行落实省、市纪委、监察厅关于狠刹用公款吃喝玩乐歪风的要求,建立招待费使用审批制度,确定定点接待单位,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严格控制进入营业性歌舞厅。严格公务接待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条:坚持学习制度。企业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党纪政纪条规和有关反腐倡廉的文件。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六项规定”
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
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6、不准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
第九条: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定期向职代会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并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个人报告文字材料报局纪委存档。
以上规定由局纪委、监察室负责每年专项检查一次落实情况,并确定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