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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直属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2015/05/28 3.4k 阅读 450 点赞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坚持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制度。

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可随时召开),上半年应在六月中旬召开,下半年应在十二月中旬召开,民主生活会要注重提高质量,会前要做好准备。民主生活会后十五日内向局纪委报送会议情况,并采用适当方式将对照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通报。

第二条、实行礼品登记制度

1、企业在国内交往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随时登记上交。

2、登记的钱款交本单位财务部门。物品交本单位办公室。

3、礼品登记情况,每半年向局纪委汇报一次(登记的人数、件数或金额,贵重礼品的名称)

第三条:实行企业招待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

1、企业厂长(经理)每半年向职代会据实报告一次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并由职工代表向职工传达。

2、企业工会负责实施,纪检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内容:涉及家庭丧、嫁、娶、买房、建房,涉及亲属子女在本单位就业或承揽本单位经营业务、基建工程等,涉及个人出现的工作失误以及违法违纪等方面的重大事宜。

2、时间及方法:在重大事项发生前五天报告,属于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在事后一周内向局党委报告。

第五条:不准用公款为个人建房,购房或装修住房;亏损企业一律不准购买小汽车和手机或长期租用小汽车;不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第六条:严格执行落实省、市纪委、监察厅关于狠刹用公款吃喝玩乐歪风的要求,建立招待费使用审批制度,确定定点接待单位,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严格控制进入营业性歌舞厅。严格公务接待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条:坚持学习制度。企业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党纪政纪条规和有关反腐倡廉的文件。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六项规定”

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

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6、不准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

第九条: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定期向职代会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并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个人报告文字材料报局纪委存档。

以上规定由局纪委、监察室负责每年专项检查一次落实情况,并确定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档次。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部门文件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